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於近期離婚,育有數名仍就讀國小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目前歸前配偶行使。當事人希望在子女滿18歲時取回監護權,同時擔憂前配偶結識新交往對象是否會對子女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當事人另外關心離婚後雙方之扶養權義務如何分擔,以及有無其他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滿18歲後是否仍有「監護權」之概念?當事人能否在子女成年時「取回」監護權?
- 在子女未成年期間,非監護方是否得隨時聲請改定監護權?須具備何種要件?
- 前配偶再婚或交往新對象,是否構成改定監護權之事由?
- 離婚後雙方之扶養義務如何分擔?非監護方是否仍須負擔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2條 — 成年年齡為18歲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民法第1055條之1 — 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標準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改定親權人之聲請
四、法律分析
依2023年施行之民法第12條修正規定,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子女一旦滿18歲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父母對其之親權(包含監護權)自動消滅,子女得自主決定居住地點及生活方式。因此,當事人所稱「等子女18歲取回監護權」在法律概念上並不正確,蓋屆時已無監護權可言。若當事人希望子女成年後與自己同住,應透過維繫親子關係之方式達成,而非法律上之監護權移轉。
在子女仍為未成年之期間,若有改定監護權之需要,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聲請改定監護權須舉證證明維持現行監護安排已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例如監護方有虐待、疏忽照顧、生活環境嚴重不利等情事。前配偶單純結識新交往對象或再婚,並不當然構成改定監護權之事由,除非新交往對象之存在已實質影響子女之身心健康或生活品質。
關於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亦不因未取得監護權而免除。非監護方仍須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扶養費之金額通常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雙方收入比例分擔。當事人若未被要求支付扶養費,建議主動與前配偶協議或向法院聲請酌定,以避免日後被追償代墊扶養費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滿18歲即為成年人,監護權自動消滅,無須亦無法「取回」。若希望在子女未成年期間爭取監護權,須向法院聲請改定並舉證現行安排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前配偶再婚本身不構成改定事由,但若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則可作為參考因素。
- 積極行使探視權,維繫與子女之親密關係,為未來子女成年後之親子相處奠定基礎。
- 若發現前配偶或其新交往對象有不利於子女之具體事實,蒐集相關證據並考慮聲請改定監護。
- 主動與前配偶協議或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避免日後被追償。
- 關注子女在學校之表現及身心狀況,必要時可透過學校輔導系統瞭解子女之適應情形。
- 若前配偶有阻撓探視之情事,可向法院聲請履行探視之強制執行或聲請變更探視條件。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瞭解改定監護權之具體要件與程序,評估是否有提前聲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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