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與外遇損害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該第三者起初不知悉當事人配偶已婚之事實,係因配偶隱瞞婚姻狀態而開始交往。然而,第三者於事後知悉對方已有家庭後,仍繼續維持不正當交往關係。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對該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以及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是否會主動判決賠償金,或需當事人自行提出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第三者起初不知情、事後知情仍繼續交往,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
  • 當事人僅對第三者提告而不對配偶提告,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 離婚訴訟中損害賠償金是否需當事人主動聲明請求,法院是否會依職權判賠?
  • 外遇證據完整之情況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標準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我國實務見解,配偶權屬於民法第195條所保護之人格法益,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不正當交往關係,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之侵害。本案第三者雖初始不知對方已婚,但在知悉後仍繼續維持不正當關係,自知悉時起即具有侵害配偶權之故意,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該第三者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關於僅對第三者提告而不追究配偶部分,法律上完全可行。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分別對配偶及第三者獨立成立,當事人得選擇僅對其中一方主張。惟須注意,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配偶與第三者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亦得同時向雙方請求。實務上許多當事人考量婚姻關係之維繫而僅對第三者求償,此為當事人之訴訟策略選擇。

至於損害賠償金是否由法院主動判決,依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法院僅能就當事人訴之聲明範圍內為裁判,不得依職權判賠。因此,當事人如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於訴狀中明確載明賠償金額。若係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可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將離婚之訴與損害賠償請求合併審理。實務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通常由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輕重、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一般約在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三者於知悉對方已婚後仍繼續交往,已構成故意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得依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須由當事人主動於訴之聲明中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判賠。當事人可選擇僅對第三者提告,不影響請求權之行使。

  1. 蒐集並妥善保全所有外遇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錄音等),確保證據之合法取得。
  2. 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於訴之聲明中明確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
  3. 如同時欲請求離婚,可依家事事件法將離婚之訴與損害賠償合併提出,節省訴訟時間與成本。
  4.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內,應儘速提起訴訟。
  5. 評估是否同時對配偶主張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以爭取最大權益保障。
  6.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針對賠償金額之主張準備相關佐證資料。
  7. 若尚未決定是否離婚,可先單獨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保留婚姻關係之彈性。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