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夫妻之扶養義務與法律關係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兄弟姊妹擬免除對某親屬之扶養義務,該親屬之父母均已過世。該親屬與伴侶同居超過十年,屬事實上夫妻關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該親屬因重病住院,其伴侶表示不願負擔照顧責任及醫療費用,甚至揚言搬離不再同居。兄弟姊妹各有家庭及經濟負擔,已先行支付緊急醫療費用,希望瞭解是否得免除扶養義務,以及能否對該伴侶主張法律上之照顧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兄弟姊妹依民法規定互負扶養義務,是否得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
  • 事實上夫妻(同居伴侶)在現行法律下是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 同居伴侶拒絕照顧重病之一方,是否構成遺棄罪或其他刑事責任?
  • 兄弟姊妹能否透過契約方式與當事人約定扶養義務之範圍及分擔?
  • 如何促成同居伴侶間建立法律上之互相照顧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惟此義務並非絕對,依同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如無謀生能力,得請求法院免除其義務;如尚有謀生能力,得請求法院減輕其義務。此外,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屬於「後順位」,須待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時始發生。本案當事人父母均已過世,兄弟姊妹確為法定扶養義務人,但得依自身經濟狀況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

關於事實上夫妻之法律地位,台灣現行民法採登記婚主義,未辦理結婚登記者不具配偶身分,因此同居伴侶間並無民法第1116條之1所定之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即便同居超過十年,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之情況下,伴侶在法律上並無扶養義務。至於伴侶拒絕照顧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因遺棄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對被害人負有法律上之保護義務為要件,未登記之同居伴侶原則上不符合此要件。

若兄弟姊妹希望明確劃分扶養責任,可透過家事法庭聲請酌定各扶養義務人之分擔比例。另外,兄弟姊妹與當事人間亦可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範圍,惟此協議之效力仍須視法院認定。至於促成同居伴侶間之照顧義務,最直接之方式為辦理結婚登記,使雙方成為法定配偶而互負扶養義務。如雙方不願結婚,亦可透過委任契約或扶養契約等方式,以書面約定相互照顧之權利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兄弟姊妹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但得因自身經濟困難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事實上夫妻(未登記之同居伴侶)在現行法律下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無法強制其負擔照顧責任。欲建立法律上之照顧義務,最有效之方式為辦理結婚登記。

  1. 向法院聲請酌定各兄弟姊妹間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依各人經濟能力合理分配。
  2. 經濟困難之兄弟姊妹得依民法第1118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建議當事人與伴侶辦理結婚登記,使雙方互負法定扶養義務。
  4. 如不願結婚,可透過律師協助擬定書面扶養契約,約定雙方之照顧義務及費用分擔。
  5. 評估當事人是否符合身心障礙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之申請資格,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6. 諮詢專業律師瞭解是否得對伴侶主張不當得利或其他民事請求權。
  7. 保留所有已代墊之醫療費用及照顧費用收據,以利日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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