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孩子生母申請暫時保護令,目前已停止一切通訊聯繫,包含通訊軟體、電話及簡訊等。孩子目前為共同監護,生母之律師曾聯繫當事人可約定時間探視子女,但生母始終不配合探視安排。當事人想了解是否可在生母之社群媒體(臉書)公開留言詢問探視子女時間,擔心此舉是否會觸犯保護令。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暫時保護令禁止聯絡之範圍是否涵蓋社群媒體之公開留言?
- 在保護令有效期間,當事人應如何合法行使探視權?
- 生母不配合探視安排,當事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違反保護令之法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違反保護令罪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 — 履行勸告
四、法律分析
暫時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常包含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所謂「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在實務上採廣義解釋,包括透過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第三人轉達等各種直接或間接之聯繫方式。在對方臉書公開留言,即使內容看似和平且係為行使探視權,仍屬於「聯絡行為」之範疇,極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之法律後果相當嚴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此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一旦被舉報,檢察官即應依法偵辦,不得撤回。因此,當事人絕對不應在保護令有效期間透過任何方式直接聯繫對方。
至於探視權之行使,當事人應透過合法管道處理。首先,可透過己方律師與對方律師協調探視時間。其次,若對方持續不配合,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或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亦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由法院勸告他方履行探視義務。如對方仍不遵從,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透過法院管道處理,既能保障探視權益,又不會觸犯保護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透過臉書公開留言聯繫對方極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切勿嘗試。探視權應透過律師溝通或法院程序行使,避免任何直接或間接聯繫行為。
- 嚴格遵守保護令之所有禁止事項,不得透過任何管道(包括社群媒體)直接聯繫對方。
- 委任律師代為與對方律師協調探視子女之時間與方式。
- 若對方持續不配合探視,向管轄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
- 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促使對方履行配合探視之義務。
- 保存對方律師曾允諾安排探視之相關紀錄,作為對方不配合之證據。
- 若對方長期阻撓探視,可據此作為日後聲請改定監護權或變更親權之事由。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全面評估保護令、探視權及監護權之整體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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