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發生婚外情,當事人已提告配偶與第三者侵害配偶權,並已收到該案判決書。然而,外遇之配偶另行提起離婚訴訟,即將開庭審理。當事人本身不想離婚,想了解外遇方(有責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法官是否會判准離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有責配偶(外遇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法院是否會因其有責而駁回?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影響為何?
- 侵害配偶權訴訟已獲勝訴判決,對離婚訴訟之攻防有何影響?
- 無責配偶如何在離婚訴訟中維護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即所謂「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之限制。本案中,外遇之配偶為有責配偶,依此但書規定,原則上不得訴請離婚。侵害配偶權訴訟已獲判決,更可作為證明其有責之有力證據。
惟須注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認為若有責配偶之責任明顯較輕,或婚姻關係已達難以維持之程度,完全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過度侵害其婚姻自由。因此,法院在個案中仍須綜合考量婚姻破綻之程度、雙方責任之輕重、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然而,若僅有一方外遇且責任明顯較重,法院通常仍會駁回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就當事人之應對策略而言,侵害配偶權已獲勝訴判決,可作為離婚訴訟中對方有責之重要佐證。當事人應於離婚訴訟中積極表明維持婚姻之意願,並提出對方為唯一有責配偶之事證。同時,若法院最終仍判准離婚,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依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以保障自身權益。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判決亦明確指出,婚姻破綻之發生若專可歸責於一方,他方即得請求離婚,反之有責方不得援引自己之過錯主張離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遇方為有責配偶,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原則上法院不會判准其離婚請求。當事人如堅決不同意離婚,勝訴機率相當高,但仍須積極應訴、提出完整事證。
- 將侵害配偶權勝訴判決書作為離婚訴訟中之重要證據提出,證明對方為唯一有責配偶。
- 於離婚訴訟庭期中明確表達不同意離婚之立場,並說明仍有維持婚姻之意願。
- 蒐集並整理對方外遇之相關證據,包含判決書、對話紀錄、照片等,以強化對方有責之主張。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代理出庭,針對對方主張之離婚事由逐一反駁。
- 若法院最終判准離婚,應及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及第1057條贍養費。
- 注意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扶養費等附帶問題需一併處理。
- 評估是否提起反訴,主動掌握訴訟節奏與方向。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