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竊盜侵占提告後撤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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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發生口角糾紛,配偶拿走當事人之財產,當事人隨即至警局備案並提出竊盜及侵占之告訴。備案至今約一週,雙方已達成和解且當事人願意撤告。然而當事人至警局辦理撤告時,警方表示無法辦理,當事人想了解是否須等到案件有案號、年度號及股別後才能進行撤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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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間之竊盜罪與侵占罪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 案件尚在警察機關偵辦階段,尚未移送地檢署,此時應如何撤回告訴?
  • 撤回告訴是否必須等到取得案號後始能辦理?
  • 撤回告訴後,能否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324條規定,配偶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38條亦規定親屬間侵占準用第324條之規定。因此,配偶間之竊盜與侵占行為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不得再行告訴。

關於撤告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案件若仍在警察機關偵辦階段,理論上可向原受理之警局提出撤回告訴;若警局以尚未取得案號為由拒絕受理,當事人可直接向管轄地方檢察署遞交撤回告訴書狀。撤回告訴不以案件已有案號為必要條件,只要告訴已合法提出,即可撤回。

實務上,部分警局會以內部行政流程為由,要求等待案件移送後再至地檢署辦理撤告。此時當事人可自行撰寫或委請律師撰寫「撤回告訴狀」,載明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意旨,逕向管轄地檢署遞狀。地檢署收到撤回告訴狀後,會併同案件處理,檢察官將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間之竊盜與侵占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合法撤回告訴。撤告不以取得案號為前提,當事人可直接向管轄地檢署遞交撤回告訴狀。

  1. 撰寫撤回告訴狀,載明告訴人姓名、被告姓名、案由(竊盜及侵占)、撤回理由及日期,親自簽名。
  2. 將撤回告訴狀逕送管轄地方檢察署收發室,並保留收件回聯作為憑證。
  3. 若不確定管轄地檢署,可向原受理警局查詢案件預計移送之地檢署。
  4. 注意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提告,應審慎評估是否確定撤回。
  5. 建議與配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明確財產歸還及後續相處事宜。
  6. 如涉及夫妻財產爭議,建議另行諮詢律師處理夫妻財產分配問題,避免日後再生糾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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