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事裁定(保護令駁回)提出抗告之期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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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但遭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收到駁回裁定後,欲對該民事裁定提出抗告。當事人想確認抗告期間是否從收到裁定之隔天起算10日,以及假日和國定假日是否也須計入抗告期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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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保護令駁回裁定提出抗告之法定期間為何?起算日如何計算?
  • 抗告期間之計算是否包含假日及國定假日?末日為假日時如何處理?
  • 抗告狀應向原裁定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程序上有何注意事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規定,對於法院關於保護令之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此處所稱「10日」,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即自收到裁定之翌日開始起算。舉例而言,若當事人於星期一收到裁定,則自星期二開始起算第1日。

關於假日是否計入之問題,依民法第121條及第122條規定,期間中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需計入期間之內,但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換言之,中間經過的週末及國定假日都要算,但如果第10天剛好碰到假日,則可以順延到假日結束後的次一工作日。

在程序方面,抗告狀應向原裁定之法院提出,由原裁定法院將案卷連同抗告狀送交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即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抗告狀應記載抗告之理由,並說明原裁定有何不當之處。實務上,保護令駁回之抗告理由通常包括:原審對證據之評價有誤、未充分調查事實、對家庭暴力之認定標準過嚴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護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

需特別注意的是,保護令之抗告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因本案係駁回聲請之裁定,故不生執行問題。建議當事人在抗告時提出原審未審酌之新事證,或指出原審認定事實之錯誤,以提高抗告成功之機率。若有新發生之家暴事實,亦可考慮重新聲請保護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抗告期間為收到裁定翌日起算10日,假日及國定假日計入期間,但末日為假日時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當事人應儘速於期間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

  1. 確認收到裁定之確切日期,從翌日起算10日,計算出抗告截止日期(末日若為假日則順延)。
  2. 儘速撰寫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指出原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錯誤。
  3. 向原裁定之地方法院遞交抗告狀,並保留收件回執作為提出證明。
  4. 補充原審未提出之新事證,例如新的驗傷單、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5. 若有新發生之家暴行為,可同時重新聲請保護令,不受抗告程序之影響。
  6. 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寫抗告狀及出庭,提高抗告成功率。
  7. 若人身安全有立即危險,可先向警察機關報案或聲請緊急保護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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