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其配偶(妻子)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一名女性網友,雙方互加通訊軟體聊天,並在對話中互稱「老公」、「老婆」,使用「我愛你」、「抱抱」、「親親」等親密用語,甚至以本名互稱示愛,並有性暗示之親密話語。當事人認為配偶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互動之範疇,希望了解此情形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以及提告之勝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與同性友人在網路上互稱老公老婆、使用親密稱呼及性暗示話語,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 侵害配偶權之認定是否以異性間之行為為限?同性間之親密互動是否亦受規範?
- 僅有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無實際見面或肢體接觸證據),提告勝訴之機會如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係基於配偶間之忠誠義務而來。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隨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同性婚姻之權利,實務上已逐步承認侵害配偶權不以異性間之行為為限,同性間逾越社交分際之親密互動亦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然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嚴格審酌行為是否已「逾越一般社交互動之分際」且「情節重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34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侵害配偶權,應綜合考量:雙方互動之持續時間與頻率、對話內容之親密程度、是否有實際見面或肢體接觸、行為對婚姻關係之實質影響等因素。單純之網路曖昧對話,若未伴隨實際之見面交往或肢體親密行為,法院可能認為尚未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
本案中,配偶與女性網友之對話確實包含親密稱呼、示愛用語及性暗示內容,且已使用本名互稱,顯非單純之遊戲中角色扮演。但若無法進一步證明雙方有實際見面、肢體接觸或更深入之感情交往,僅憑通訊紀錄提告,勝訴機率雖非全無,但確實有一定風險。建議當事人持續蒐集證據,觀察是否有實際見面之行為,同時可考慮先以此作為離婚或婚姻諮商之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與同性網友之親密網路互動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僅有通訊對話紀錄而無實際見面或肢體接觸之證據,法院認定「情節重大」之門檻較高,提告存在一定風險。建議持續蒐集更完整之證據後再行決定。
- 完整截圖並保存所有相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含日期、時間及對話雙方之帳號資訊。
- 持續觀察配偶是否有與該網友實際見面之行為,若有則進一步蒐集相關證據(如照片、行程紀錄等)。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現有證據之充分性及提告之勝算,由律師提供具體之訴訟建議。
- 考慮是否先以此事實作為夫妻溝通或婚姻諮商之契機,釐清配偶之態度與意願。
- 若決定提告,同時可考慮將此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 注意證據取得之合法性,避免以不法方式取得對方之私密通訊,以免自身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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