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0元。離婚後當事人因更換工作導致薪資減少,且已與現任配偶育有一名子女,另有貸款需償還,經濟負擔加重,已無法負擔原約定之撫養費金額。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向法院聲請降低撫養費,以及相關之法律程序與要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所約定之撫養費金額,日後是否可以變更?
- 薪資減少及再婚生子是否構成聲請減少扶養費之正當事由?
- 法院審酌減少扶養費時,考量哪些因素?
- 聲請減少扶養費之程序為何?應向何法院提出?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
- 民法第1121條 — 扶養方法之變更
- 民法第227-2條 — 情事變更原則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事件之管轄與程序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子女扶養費之約定,雖屬雙方合意之契約,但並非不可變更。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自得聲請法院酌定或變更扶養費之金額。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扶養費之約定如有情事變更,得依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原則或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變更。
本案中,當事人主張之事由包括:(一)更換工作致薪資減少;(二)再婚後育有新生子女,扶養義務增加;(三)尚有貸款需償還。就法院審酌之標準而言,薪資減少須為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非自願性降薪、公司縮編等),若係當事人自願選擇低薪工作,法院可能不予採信。再婚生子確實增加扶養義務,法院通常會將新生子女之扶養需求納入考量。至於貸款,法院會區分是婚前既有之債務或離婚後新增之消費性貸款,後者較難作為減少扶養費之理由。
程序上,當事人應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裁定程序。聲請時須提出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在職證明、新生子女之戶籍資料、貸款證明等,以佐證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更。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之經濟能力、子女之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準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等數據,裁定適當之扶養費金額。須注意,在法院裁定變更前,當事人仍應按原約定金額支付,不得自行減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所定之扶養費於經濟狀況重大變更時可聲請法院減少。薪資減少及再婚生子為法院審酌之正當事由,但須舉證證明經濟能力確實無法負擔原約定金額。
- 先嘗試與前配偶協商減少扶養費金額,若達成合意可簽訂書面協議。
- 協商不成時,向子女住所地法院聲請家事調解,申請變更扶養費。
- 準備薪資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在職證明以證明收入減少之事實。
- 備妥現任配偶及新生子女之戶籍資料,證明扶養義務增加。
- 整理每月必要支出明細(房貸、生活費、子女費用等),呈現實際經濟負擔。
- 在法院裁定前持續按原約定金額支付扶養費,避免產生欠繳紀錄。
-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評估減少之合理幅度及準備相關書狀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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