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於前年底過世,留有三名繼承人(當事人、兄長及妹妹)。母親之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當事人與妹妹擬對兄長提起繼承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然而,當事人目前居住在國外,無法輕易返台出庭,故希望了解是否可向法院申請以視訊方式參與調解庭及訴訟程序,以及法院是否會允許此項聲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台灣法院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視訊方式參與民事訴訟及家事調解程序?
- 海外當事人申請視訊開庭之法律依據及程序為何?
- 視訊開庭是否有程序類型之限制?調解庭與言詞辯論庭是否均適用?
- 當事人是否應同時委任在台律師代理出庭以確保訴訟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及司法院頒布之「法院遠距審理作業辦法」,當事人因在監所、居住於遠地、身心障礙或其他正當事由而不便到庭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視訊方式進行審理程序。當事人身處海外不便返台,屬「居住於遠地」之正當事由,法院通常會准許視訊參與。近年來因應疫情及數位化趨勢,各級法院均已建置視訊設備,實務上對此類聲請多予以准許。
就程序適用範圍而言,視訊開庭不僅適用於言詞辯論程序,亦適用於準備程序、調解程序及調查證據程序。因此,當事人參與家事調解庭及後續訴訟程序,均可聲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聲請方式為向承審法官或調解委員具狀說明聲請視訊之事由(如人在國外、無法返台等),並提供可聯繫之電子郵件及通訊方式,法院審酌後會核定視訊方式及時間。
惟須注意,視訊開庭雖可解決出庭問題,但在繼承訴訟中尚有諸多文件需要提出(如遺囑、財產資料、繼承系統表等),且訴訟策略之擬定與證據之蒐集準備均需要在台灣進行。因此,強烈建議當事人仍應委任在台灣之律師代理訴訟,由律師實際到庭處理程序事項,當事人則以視訊方式在必要時參與陳述意見。此外,關於特留分扣減之主張,需注意民法第1225條之行使期限,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及遺囑內容後儘速行使,以免權利受到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海外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以視訊方式參與調解庭及訴訟程序,法院對此類聲請通常會予以准許。惟仍建議同時委任在台律師代理,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儘速具狀向法院聲請以視訊方式參與庭期,載明人在國外之事由。
- 委任在台灣之專業家事律師代理訴訟,處理文件準備、證據提出及庭期出席等事項。
- 確認視訊設備及網路環境穩定,法院通常使用特定之視訊軟體,需事先安裝測試。
- 注意時差問題,與律師確認庭期時間並提早上線等候。
- 準備母親遺囑、繼承系統表、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交由在台律師提出。
- 儘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避免因時間經過而影響權利主張。
- 評估是否需要返台辦理公證、認證等必須本人到場之程序,或可透過駐外館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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