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分居後拒絕同居與離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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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發生外遇,雙方因此分居並互相提起訴訟。當事人在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現當事人擔心配偶可能訴請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同居。同時,當事人也擔憂自己拒絕同居之行為,是否會被對方作為日後訴請離婚之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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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外遇是否構成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 對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時,當事人可否以配偶外遇為由抗辯?
  • 拒絕同居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事由?
  • 外遇之有責配偶是否得以對方拒絕同居為由訴請離婚?
  • 已勝訴之侵害配偶權判決,對同居義務及離婚訴訟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實務上包括配偶有暴力行為、外遇行為導致婚姻信賴基礎嚴重受損等情形。本案當事人之配偶已發生外遇,且當事人已在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中勝訴,此一事實足以作為當事人拒絕同居之正當理由。若配偶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當事人可以配偶外遇之事實及侵害配偶權勝訴判決作為抗辯,法院極有可能認定當事人有不同居之正當理由而駁回對方之請求。

至於拒絕同居是否構成離婚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拒絕同居須達到「惡意遺棄」之程度始構成離婚事由,且須係「無正當理由」之拒絕同居。本案當事人係因配偶外遇而拒絕同居,顯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惡意遺棄。此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有責之一方負擔,有責配偶不得依該款請求離婚。外遇之配偶為有責之一方,其主張因對方拒絕同居而訴請離婚,法院通常不會准許。

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判決亦指出,夫妻之一方因他方之過失行為(如外遇)而有正當理由拒絕同居者,不構成惡意遺棄。當事人已勝訴之侵害配偶權判決,更可強化其主張之正當性。綜上,當事人拒絕同居之行為不僅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且不會被對方作為訴請離婚之有效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外遇構成拒絕同居之正當理由,當事人得合法拒絕同居。拒絕同居不構成惡意遺棄,外遇之有責配偶亦不得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1. 保存侵害配偶權勝訴判決書,作為日後抗辯同居義務之重要證據。
  2. 若收到對方訴請履行同居之起訴狀,應積極應訴並提出正當理由之抗辯。
  3. 持續蒐集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訴訟之需。
  4. 評估自身是否有離婚之意願,若有,可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以無責配偶之身份爭取有利條件。
  5. 若配偶有騷擾或暴力行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6. 注意分居期間仍應維持適度之財產管理,避免配偶脫產。
  7.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全盤評估婚姻關係之法律策略,包含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親權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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