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有外遇行為,並曾提出家暴指控及委託徵信社進行不當手段。當事人擬進行離婚程序,然擔心配偶在離婚前有脫產之行為,致使剩餘財產分配時無法獲得應有之分配。當事人希望了解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以及如何舉證配偶之脫產行為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基準時點為何?婚後財產及婚後債務如何認定?
- 配偶於離婚前脫產,是否得依民法追加計算?追加計算之要件為何?
- 當事人如何蒐集配偶脫產之證據?有哪些調查途徑?
- 配偶之外遇及不當行為是否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30-3條 — 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
- 民法第1020-1條 —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 民法第1030-2條 —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家事調解前置程序
四、法律分析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基準時點。計算方式為:雙方各自之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所得之差額即為各自之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惟須注意,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依民法第1030-2條規定不列入分配。婚前財產亦不在分配範圍內。
針對配偶脫產之問題,民法第1030-3條設有追加計算制度。依該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此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一方以惡意脫產方式減少他方之分配額。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所謂「為減少他方之分配」,需審酌處分財產之時間、方式、對象及有無合理對價等情狀綜合判斷。
在舉證方面,當事人可透過以下途徑蒐集配偶脫產之證據:向法院聲請調查命令,請求金融機構提供配偶之帳戶交易紀錄;向地政事務所查詢配偶名下不動產之移轉登記情形;透過集中保管結算所查詢配偶之股票持有及交易紀錄;蒐集配偶之消費紀錄及大額支出之憑證。此外,於訴訟中亦可聲請法院對配偶之財產進行假扣押,防止配偶於訴訟期間繼續脫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剩餘財產分配以離婚時為基準時點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脫產者,得依民法第1030-3條追加計算。當事人應儘早蒐集配偶財產狀況之證據,並善用法律途徑防止配偶繼續脫產。
- 儘速調查配偶目前名下之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財產狀況,建立財產清冊。
- 蒐集配偶近五年內處分財產之紀錄,注意有無異常大額移轉或低價處分之情形。
- 保存配偶揮霍消費及大額支出之相關證據,作為日後主張追加計算之依據。
-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配偶之財產,防止訴訟期間繼續脫產。
- 若配偶有外遇等重大過失,可主張民法第1030-1條第2項顯失公平條款,請求調整分配比例。
- 同時提起離因損害賠償,以填補離婚所受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 委任律師協助進行財產調查及離婚訴訟,確保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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