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20年能否申請離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於當事人姊妹未滿10歲時離家出走,至今已逾25年毫無音訊。當事人之父親獨力將兩名子女撫養成人,現欲申請離婚。當事人希望了解父親申請離婚需要經過何種程序,以及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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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失蹤逾25年,是否符合民法裁判離婚之事由?
  • 配偶行蹤不明時,離婚訴訟應如何進行送達程序?
  • 是否需要先聲請死亡宣告,抑或可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 離婚訴訟之管轄法院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本案配偶離家出走已逾25年且完全無音訊,顯然已遠超三年之法定門檻,當事人之父親完全符合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之要件。需注意的是,此處所謂「生死不明」,係指客觀上無法確知配偶究竟生存或死亡之狀態,不以已聲請死亡宣告為前提。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配偶離去之時間、有無聯繫之紀錄、是否曾透過警察機關協尋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符合生死不明之要件。

由於配偶行蹤不明,離婚訴訟中之送達將成為程序上之重要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者,得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法院准許公示送達後,將訴訟文書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司法院網站,經一定期間即生送達效力。配偶經合法公示送達後未到庭,法院得依一造辯論判決,准予離婚。

另需說明者,當事人之父親亦可選擇先聲請死亡宣告,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婚姻關係因此消滅。然而,聲請死亡宣告之程序較為繁複且耗時(法院須公示催告一年),若僅以消滅婚姻關係為目的,直接提起離婚訴訟較為簡便快速。建議當事人之父親直接向住所地之管轄家事法庭提起離婚訴訟即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離家出走逾25年且完全無音訊,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裁判離婚事由,當事人之父親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須先行聲請死亡宣告。

  1. 先至配偶最後已知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報請協尋,取得協尋紀錄作為生死不明之佐證。
  2. 備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資料等文件,確認婚姻關係之存在。
  3. 向當事人父親住所地之家事法庭提起離婚訴訟,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事由。
  4. 訴訟中聲請法院對配偶為公示送達,以完成合法送達程序。
  5. 蒐集配偶失蹤期間無任何聯繫之證據,例如鄰居或親友之證詞、無通訊紀錄等。
  6. 離婚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7.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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