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遭阻撓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數年前與前配偶協議離婚,約定子女由前配偶單獨監護,當事人每月支付生活費並享有約定之探視時間。然而前配偶近期惡意調漲生活費金額,威脅若不按其要求付款即不讓當事人探視子女。當事人仍依原協議金額按月匯款,前配偶遂拒絕讓當事人見孩子。當事人已向法院聲請更改探視約定,調解時對方未到場,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探視權訴訟從調解不成立轉入正式程序後,多久會排定開庭?
  • 等待訴訟期間,當事人有何法律途徑得以探視子女?
  • 監護方惡意阻撓探視是否構成違反子女最佳利益?
  • 當事人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出庭?
  • 前配偶單方調漲生活費之要求是否有法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係未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所享有之權利,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阻撓。本案前配偶以調漲生活費為條件拒絕當事人探視子女,屬於將金錢給付與親子會面交往權相互掛勾之不當行為,已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探視權與扶養費為各自獨立之法律關係,前配偶不得以扶養費金額爭議為由拒絕探視。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移送訴訟程序,依實務經驗通常約一至二個月內會收到第一次開庭通知。整體案件審理期間視案件複雜程度、是否需社工訪視等因素,約需六個月至一年。在等待期間,當事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暫時性之會面交往方案,使當事人在訴訟終結前即有探視子女之機會。此外,當事人亦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由法院勸告監護方配合探視。

若監護方經法院裁定後仍拒絕配合探視,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對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法院甚至可據此作為改定監護權之依據。至於是否需委任律師,法律並未強制要求,但考量家事訴訟之程序複雜性,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配偶以調漲生活費為由阻撓探視子女係違法行為。當事人可透過暫時處分、履行勸告等法律途徑,在訴訟期間即爭取探視機會,監護方拒絕配合將面臨罰鍰處分。

  1. 儘速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裁定暫時性會面交往方案。
  2. 保留所有與前配偶之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以金錢要求拒絕探視之證據。
  3. 持續依原協議金額按時匯款,並保存匯款紀錄作為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
  4. 委任熟悉家事案件之律師協助訴訟程序,提高勝訴機率。
  5. 若前配偶持續阻撓探視,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
  6. 考慮是否一併聲請改定監護權,特別是在對方有嚴重阻撓探視之情形下。
  7. 諮詢各地方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了解可用之調解及輔導資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