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年約七十歲之獨居長者,其大陸籍配偶長年居住於大陸,在大陸另有家庭及子女(與前夫所生)。配偶回台灣時亦不返回當事人住所,而在某地從事特種行業工作,約半年至一年才回家一次。配偶平時未盡妻子之責任,回家即向當事人索取金錢。雙方無共同子女。當事人目前健康狀況不佳,經濟拮据,財產已近枯竭,希望了解訴請離婚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可行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大陸配偶長年不返家、未盡同居義務之行為,是否構成惡意遺棄或婚姻重大破綻?
- 涉及兩岸婚姻之離婚訴訟,管轄法院及準據法如何適用?
- 當事人得否請求因配偶長期遺棄所受之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酌定?
- 配偶在大陸另有家庭之情形,是否構成重婚或其他離婚事由?
- 當事人經濟困難,是否得申請法律扶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配偶之行為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離婚事由。依實務見解,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在繼續狀態中者,即屬惡意遺棄。本案配偶長年居住大陸,回台亦不返家,僅回家索取金錢,顯然無維繫婚姻共同生活之意願,已符合惡意遺棄之要件。此外,配偶未盡妻子之責任、長期不同居之事實,亦足以構成同條第2項之婚姻重大破綻事由。
關於兩岸婚姻之管轄問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規定,以夫妻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居住於台灣,得向其住所地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配偶未於台灣設有住所,法院得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訴狀,配偶不到庭時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判決離婚之無過失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案當事人年邁獨居、健康不佳,配偶不僅未盡照顧之責,反而持續索取金錢導致當事人經濟困窘,精神上之痛苦甚鉅。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時會考量雙方之年齡、身分、經濟能力、婚姻期間之長短及加害程度等因素。惟須注意,配偶若經濟能力有限或在台無財產,即使獲得勝訴判決,實際執行可能有困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大陸配偶長年未履行同居義務且持續索取金錢之行為,已構成惡意遺棄及婚姻重大破綻,當事人訴請離婚之成功可能性甚高。精神損害賠償亦有請求之依據,但實際求償能否執行需視配偶在台財產狀況而定。
- 因當事人經濟困難,優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取得免費之律師協助。
- 蒐集配偶長年不同居之證據,包括入出境紀錄、戶籍資料、鄰居證人證詞等。
- 整理配偶持續索取金錢之紀錄,如匯款紀錄、提款明細、通訊紀錄等。
- 調查配偶在大陸是否有另行結婚之情事,若有重婚事實可另提刑事告訴。
- 向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惡意遺棄及重大事由,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若配偶在台無住所無法送達,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並請求一造辯論判決。
- 離婚後注意辦理相關戶籍變更登記,並評估是否需要申請社會福利資源以照顧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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