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均為公家單位人員,結婚十年,配偶因外遇積極提出離婚。雙方共有一棟房產(各持分二分之一),當事人名下有存款、股票投資及車輛,但同時有信貸負債;配偶名下亦有存款、股票及車輛,但負債比例較高。當事人擔心因自身節儉儲蓄較多,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可能需分配給對方之金額超過可獲得之離因損害賠償,因此希望了解剩餘財產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以及如何舉證配偶脫產並請求法院酌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基準為何?共有房產、存款、股票、車輛及負債應如何列入計算?
- 配偶為婚姻破綻之有責方(外遇),法院得否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酌減其分配額度?
- 如何舉證配偶有脫產行為?法院得否將其減少之財產追加計算?
- 離因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為何?兩者是否得同時主張?
- 當事人可否提起反訴,其策略考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30-3條 — 追加計算減少之婚後財產
- 民法第1030-4條 — 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時點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事由
- 民法第1056條 — 離婚之損害賠償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家事事件調解前置
四、法律分析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判決確定時),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之差額,由差額較少之一方向差額較多之一方請求平均分配。以本案為例,當事人之婚後財產包括:房產持分(市價之半數)、存款、股票、車輛,扣除信貸負債後之淨額;配偶之婚後財產亦同理計算。兩者差額之半數即為應分配之金額。惟房產若為婚前取得,則不計入婚後財產。
關於酌減問題,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配偶因外遇而為婚姻破綻之有責方,實務上法院確有可能據此酌減其應受分配之額度,但並非當然免除。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對家庭之貢獻、婚姻存續期間之長短等因素。
關於脫產之舉證,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調閱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金融帳戶往來明細等,以查明配偶是否有異常之大額支出或財產移轉。此外,離因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係不同之法律制度,得同時主張。配偶因外遇提起離婚時,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建議當事人提起反訴,於訴訟中一併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剩餘財產分配以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差額平均分配為原則,配偶為有責方時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度。離因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得同時主張。建議提起反訴並聲請調閱配偶財產資料以防脫產。
- 委任律師精算雙方之婚後財產淨額差額,評估剩餘財產分配之可能金額。
- 蒐集配偶外遇之具體證據,作為裁判離婚及離因損害賠償之依據。
- 向法院聲請調閱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及金融帳戶明細,查核是否有脫產行為。
- 考慮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配偶名下財產,防止脫產。
- 提起反訴,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
- 主張民法第1030-1條第2項酌減配偶之分配額度,以配偶外遇有責為由。
- 釐清各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避免將婚前財產計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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