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時與前配偶約定每月給付保母費用,嗣因經濟困難未能按時給付,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改為每月給付扶養費九千元。目前子女已七歲,當事人因薪資有限,欲了解是否有機會再次降低每月扶養費之金額,以及應循何種法律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經調解成立之扶養費金額,是否得嗣後聲請法院變更?
- 扶養費酌減之法定要件為何?薪資有限是否構成足夠之變更事由?
- 子女年齡增長導致開銷變化時,是否影響扶養費之合理金額?
- 聲請酌減扶養費之管轄法院及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定之
- 民法第1121條 — 扶養方法之變更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費請求及變更事件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同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數額並非一成不變,當情事變更時,得聲請法院予以增減。
本案當事人欲酌減扶養費,須證明有「情事變更」之事實。所謂情事變更,例如:當事人收入明顯減少、健康狀況惡化導致工作能力下降、新增扶養義務(如再婚後有新生子女)等。單純主張「薪資有限」若無具體變化之事實,法院可能認為此情況在調解當時即已存在,不構成新的變更事由。實務上,法院審酌扶養費時,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消費支出統計,作為扶養費之計算基準。
程序上,當事人得先嘗試與前配偶協商降低金額,若協商不成,可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會依職權移付裁定程序。建議當事人備妥薪資單、扣繳憑單、必要支出證明(如房租、貸款、醫療費用等)等文件,以證明目前之經濟能力確已不足以負擔每月九千元之扶養費。惟須注意,法院亦會考量子女之實際需求,若子女入學後開銷反而增加,法院未必會准許酌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經調解成立之扶養費金額得因情事變更聲請法院酌減,但須提出具體之經濟能力變化事證。單純主張薪資有限不足以構成變更事由,須證明有新的變化情事。
- 先嘗試與前配偶協商降低扶養費金額,若達成共識可簽訂書面協議。
- 整理自身收入及支出之完整資料,包括薪資單、扣繳憑單、房租收據、貸款證明等。
- 若有新增扶養義務(如再婚後有新生子女)或收入減少之事實,應一併準備相關證明。
- 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調解,請求酌減扶養費金額。
- 在法院裁定變更前,仍應按原定金額給付扶養費,避免積欠遭強制執行。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減輕訴訟費用負擔。
- 考慮是否有提升收入之可能,以兼顧自身生活與子女扶養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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