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並與前配偶簽訂一份撫養費合約,原約定每月支付新臺幣二萬元作為三名子女之撫養費用。然而對方將該二萬元拆分為兩個項目列帳,使撫養費僅佔其中一萬五千元,嗣後對方即以合約文字為由,僅願支付一萬五千元。當事人欲了解該合約是否可廢棄,並重新協商至合理之撫養費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時簽訂之撫養費合約,其內容是否因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而得撤銷?
- 撫養費合約之金額分列方式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調整?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因私人合約之約定而受限制?
- 當事人得否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酌定或增加子女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 民法第88條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費之聲請與酌定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扶養義務係法定義務,不得以私人合約排除或不當限縮。本案雙方雖簽訂撫養費合約,但若合約內容與當初雙方之真意不符,或合約金額顯不足以維持子女基本生活所需,當事人仍得依法請求調整。
就合約效力而言,若當事人主張簽約時係因對方刻意將金額拆分列帳,導致自己對合約內容產生誤認,可考慮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該合約。惟須注意,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應於發現錯誤後一年內行使(民法第90條)。若能舉證對方故意以拆分方式誤導,亦可考慮主張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此外,若合約內容顯失公平,法院亦得依民法第74條予以撤銷或減輕。
在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指出,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應審酌子女之需要、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合理之扶養費金額。三名子女每月僅一萬五千元之扶養費,平均每名子女每月僅五千元,在一般生活水準下恐難認為合理。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扶養費,法院將依職權調查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實際需求,不受原合約金額之拘束。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原合約有效,若嗣後情事變更導致原約定金額不敷使用,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原則,或依家事事件法請求法院增加扶養費。因此,無論原合約是否作廢,當事人均有法律途徑爭取合理之扶養費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因離婚合約之約定而受限。若原合約內容與真意不符或顯失公平,當事人得主張撤銷或請求法院重新酌定合理扶養費,法院將依子女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綜合判斷。
- 蒐集並保存原始協商過程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錄音、證人等,以證明原約定為每月二萬元之真意。
- 檢視撫養費合約之具體文字內容,確認是否存在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之情形,若有則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 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嘗試與對方重新協商合理之扶養費金額,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
-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扶養費,提出子女實際生活開支之證明文件。
- 整理子女每月實際生活費用明細(含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作為法院酌定扶養費之參考依據。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原合約之效力及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 若對方拒絕給付已到期之扶養費,可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另行起訴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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