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給付扶養費之利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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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後依法院裁定或離婚協議,前配偶應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然前配偶多次遲延給付甚至拒絕支付。當事人除追討積欠之扶養費外,希望了解是否可以就遲延給付之扶養費一併請求加計利息,以及利息之計算方式與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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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扶養費之給付義務人遲延給付時,權利人是否得請求遲延利息?
  • 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如何認定?
  • 法定遲延利息之利率為何?是否得約定較高之利率?
  • 法院裁定扶養費時是否會一併諭知遲延利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扶養費之給付屬於金錢債務,義務人逾期未給付即構成給付遲延,權利人自得請求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因此遲延利息以年利率5%計算。

關於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依民法第229條規定,須視扶養費之給付期限而定。若法院裁定或協議書明確載明每月應於某日前給付,則自該日之次日起算遲延利息。若未約定確定期限,則須經權利人催告後,義務人仍不履行,始構成遲延。實務上,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通常會諭知「如有一期未給付,其後各期視為亦已到期」之條款(即加速條款),使權利人得就全部到期之扶養費一次聲請強制執行。

需特別注意的是,法院裁定扶養費時,當事人若有請求遲延利息,法院通常會一併於裁定主文中諭知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但若當事人未於聲請時表明請求遲延利息,法院可能不會主動加計。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向法院聲請扶養費裁定時,應明確表示請求遲延利息。已取得裁定或協議書之當事人,可持該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義務人之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以確保扶養費及遲延利息之實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扶養費義務人遲延給付時,權利人得請求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遲延利息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算。建議在聲請法院裁定扶養費時一併請求遲延利息之諭知。

  1. 確認扶養費之給付依據(法院裁定、調解筆錄或離婚協議書)中是否已載明遲延利息條款。
  2. 記錄每期扶養費之應給付日與實際給付日,計算遲延天數與利息金額。
  3. 若尚未有遲延利息之約定或裁定,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或追加遲延利息之諭知。
  4. 積欠之扶養費及遲延利息,可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5. 可聲請法院核發扣薪命令,直接自義務人薪資中扣取扶養費。
  6. 若義務人有脫產之虞,應及時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7.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計算遲延利息金額並辦理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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