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對於婚後財產之歸屬有所疑問,認為結婚後夫妻的所有財產應該是共有的。配偶在婚後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當事人認為該不動產應屬夫妻共有,雙方因此產生爭執。當事人欲了解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究竟是各自所有還是共有,以及婚姻存續期間對配偶財產是否有任何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是否為共有?
- 婚後一方以自己收入購買之財產,他方是否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法律上如何認定?
- 台灣有哪些夫妻財產制可供選擇?各制度之差異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台灣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制共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由於絕大多數夫妻並未另行約定,因此多數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換言之,夫妻各自之財產並非共有,而是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此,配偶婚後以自己收入購買之不動產,登記在其名下,所有權即歸其所有,他方對該不動產並無所有權。但須注意,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此推定規則僅在財產歸屬不明時適用,若有明確之產權登記或購買證明,則以實際登記或證明為準。
雖然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但並非毫無保障。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依民法第1030-1條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此制度之立法意旨在於肯認婚姻期間夫妻對家庭之共同貢獻,即使一方未直接從事有償工作,其家務勞動之價值亦應獲得肯認。若夫妻欲採取財產共有之方式,可透過書面契約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並非共有,而是由各自保有所有權。婚後一方以自己收入購買之財產歸該方所有。但在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分配。
- 了解目前適用之夫妻財產制為何,如未另行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
- 釐清各項財產之實際歸屬,保留購買證明及產權登記資料。
- 如欲改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可與配偶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
- 了解法定財產制下雖各自所有,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障。
- 如婚姻中對財產歸屬有爭議,建議先行溝通協商,必要時諮詢律師。
- 注意日常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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