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雙方因感情破裂擬辦理離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各有工作收入,亦購置不動產及車輛等財產。當事人希望取得子女之親權(監護權),同時請求配偶給付扶養費,並就夫妻財產進行公平分配。當事人詢問離婚時應如何同時處理財產分割與子女扶養權兩項議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時財產分割與子女親權是否可一併處理?程序上如何進行?
- 法院酌定親權歸屬時考量哪些因素?
- 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應負擔多少扶養費?如何計算?
- 剩餘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是否互相影響?
-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之安排應如何約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 民法第1055-1條 — 親權酌定之考量因素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57條 — 離婚後之贍養費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家事訴訟事件之合併
四、法律分析
離婚時,財產分割與子女親權屬於兩個獨立但可合併處理之法律問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基於同一婚姻關係所生之數家事訴訟事件,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請求。因此,當事人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酌定子女親權、給付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
關於子女親權,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離婚時應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法院酌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1條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以及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實務上常見之原則包括「幼兒從母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善意父母原則」等。
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仍負有扶養義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扶養費之計算,實務上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再依雙方經濟能力之比例分擔。例如,某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二萬餘元,若雙方經濟能力相當,則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應負擔約半數。財產分割方面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扶養費係分別獨立之請求權,互不影響。當事人應分別計算並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時可於同一訴訟中一併處理財產分割、子女親權及扶養費。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酌定標準,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扶養費為獨立請求,可同時主張。
- 先嘗試與配偶協議離婚,就親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達成共識,節省訴訟時間。
- 盤點雙方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備妥財產證明文件。
- 整理子女照顧之事證,如接送學校紀錄、醫療紀錄、親師聯絡等,以利爭取親權。
- 查詢當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扶養費計算之參考依據。
- 規劃探視權之安排方案,展現善意父母之態度。
- 若協議不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親權酌定、扶養費及財產分配。
-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全程協助,統籌處理離婚之各項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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