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律師服務不當之處理與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任律師處理交付子女之案件並已支付費用,然而律師對案件未提供任何實質協助。當事人多次主動聯繫律師,律師均以敷衍態度帶過,收費後即消失難以聯繫。案件即將開庭,律師卻從未與當事人一起討論案情或擬定訴訟策略,當事人質疑此種委任關係是否正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律師委任契約中,律師負有何種義務?
  • 律師消極處理案件,當事人得否終止委任並請求退費?
  • 當事人對於律師服務不當有何申訴管道?
  • 即將開庭時更換律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民法上之委任契約,律師作為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此包括積極了解案情、與當事人充分溝通、擬定訴訟策略、準備書狀及出庭辯護等。律師收費後消極不處理案件、不與當事人討論案情、開庭前未作任何準備,顯然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無須任何理由。終止委任後,當事人得依委任契約之約定或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律師返還已收取但未提供對應服務之報酬。若律師之怠忽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544條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若律師僅收費而完全未進行任何工作,當事人得主張全額退費。

此外,當事人得向該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律師公會將依律師倫理規範進行調查。若律師之行為構成律師法第73條所定之懲戒事由,當事人亦可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提起懲戒。需特別注意的是,若案件即將開庭,當事人應儘速另行委任律師或自行準備,避免因更換律師而影響訴訟進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律師收費後消極處理案件已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並請求退還未提供服務部分之報酬,亦可向律師公會申訴。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律師終止委任,並明確請求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之報酬。
  2. 要求原律師交還所有案件相關文件及資料。
  3. 儘速另行委任值得信賴之律師或自行準備即將到來之開庭事宜。
  4. 保留所有與原律師之通訊紀錄、付款證明及委任契約書,作為日後請求退費或申訴之證據。
  5. 向原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6. 若因律師怠忽導致具體損害,可考慮對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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