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涉及家事案件,一審法院已作出金錢給付之判決,惟對方不服一審判決而提出抗告,目前二審尚未有結果。當事人不確定一審判決之金額是否應於二審判決前先行匯付給對方,抑或應等待二審判決確定後再行給付,並對利息之計算方式有所疑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一審判決或裁定於對方提出抗告後是否仍具執行力?
- 家事事件中裁定與判決之執行力有何不同?
- 二審期間遲延利息如何起算及計算?
- 是否可聲請停止執行以暫緩給付?
三、相關法條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與執行力
-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 假執行之宣告
-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 民法第229條 — 給付遲延
- 民法第233條 — 遲延利息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 停止執行
四、法律分析
家事案件中須區分「判決」與「裁定」兩種不同之裁判形式,其執行力有所不同。若為家事非訟事件(如扶養費之酌定),法院係以「裁定」為之。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送達後即生效力,提出抗告原則上不停止裁定之執行。換言之,即使對方提出抗告,債權人仍可持一審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義務人應依裁定內容履行給付。
若為家事訴訟事件(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法院係以「判決」為之。判決須待確定後始生執行力,但若一審判決附有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債權人得於判決確定前即聲請強制執行。義務人若欲暫緩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聲請法院宣告免為假執行或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若判決未附假執行宣告,則須等判決確定後始得執行。
關於利息之計算,依判決或裁定主文所載,通常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即使在抗告或上訴期間,遲延利息仍持續計算。因此,若義務人拖延至二審判決確定後始行給付,其間之遲延利息將持續累計。從義務人之角度而言,若預判二審維持原判之可能性較高,先行給付一審判決之金額可避免遲延利息持續增加。但若二審改判減額,已給付之部分可請求返還。建議當事人衡量勝訴可能性後,與律師討論是否先行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是否須先行給付取決於一審裁判之性質。家事非訟裁定即使經抗告原則上仍可執行;家事訴訟判決則須視有無假執行宣告。遲延利息於抗告期間持續計算,義務人宜審慎評估是否先行給付。
- 先確認一審裁判之性質為「裁定」或「判決」,以釐清其執行力。
- 若為裁定,義務人應注意對方可能隨時聲請強制執行,宜主動履行或與對方協商分期給付。
- 若為判決且附有假執行宣告,可考慮依法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以暫緩給付。
- 計算遲延利息之累計金額,評估先行給付是否較為有利。
- 與律師討論二審勝訴之可能性,據以決定是否先行給付或繼續抗辯。
- 若決定先行給付,應保留匯款紀錄,並註明係依一審判決給付,以備二審改判時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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