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否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有一位哥哥及一位母親,父親已於十年前過世。哥哥從未就業,母親較偏心哥哥,且母親本身亦無工作。當事人感到扶養母親之負擔沈重,希望了解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申請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可否免除?免除之法定要件為何?
  • 母親偏心是否構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 哥哥從未就業是否影響當事人之扶養義務分擔?
  • 扶養義務之分擔比例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原則上不得任意拋棄。然而,民法第1118-1條(2010年增訂)提供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途徑。依該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母親)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子女)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本案中,母親之「偏心」行為若僅為主觀感受上之不公平對待,未達到虐待或重大侮辱之程度,則較難依民法第1118-1條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在審酌是否免除時,會綜合考量母親過去對當事人之照顧情況、偏心之具體表現及程度、是否有其他不當對待等因素。若母親在當事人成長過程中確實有疏於照顧或精神上之虐待行為,則有主張之空間。

此外,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規定,扶養義務應由數名義務人共同分擔。本案中當事人與哥哥同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應按各自之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哥哥雖從未就業,但其扶養義務並不因此免除。若哥哥有勞動能力卻拒絕就業,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各自分擔之比例。另外,若當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致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請求法院減輕其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非可任意免除。但若母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得依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單純偏心較難構成免除事由,但可主張由兄弟按比例分擔。

  1. 回顧母親過去對當事人之對待,是否有達到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義務之程度,蒐集相關證據。
  2. 若有上述情形,可依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即使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分擔比例,要求哥哥共同分擔。
  4. 若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可依民法第1118條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5. 可先嘗試透過家事調解程序與母親及哥哥協商扶養方式及分擔比例。
  6. 建議諮詢家事律師,評估案件之具體情況及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