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未支付扶養費且更換門鎖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母已離婚,監護權歸屬母親。然而母親長達一年多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並將住處門鎖更換,導致當事人無法進入取回個人物品。當事人現已年滿18歲但未滿19歲,希望了解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已年滿18歲之子女是否仍得向父母請求扶養費?
  • 成年子女在何種條件下仍得請求父母扶養?
  • 母親更換門鎖致子女無法取回個人物品,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過去一年多未支付之扶養費是否可追溯請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2023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第12條修正規定,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當事人既已年滿18歲,在法律上已屬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不再屬於未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對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僅在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存在。換言之,若當事人仍在就學中且確實無謀生能力,仍得向父母請求扶養。

關於過去一年多母親未支付之費用,若當時當事人仍為未成年人,母親作為監護權人本負有扶養義務,該期間之扶養費得透過法院請求給付。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請求母親補付過去積欠之扶養費。但須注意,成年後之扶養費請求需符合前述「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要件。

至於母親更換門鎖導致當事人無法進入取回個人物品之部分,當事人對其個人所有之物品享有所有權,得依民法第767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若母親拒絕返還,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此外,若母親將當事人之物品據為己有或處分,可能構成侵占罪。建議當事人先行存證信函催告返還,保留日後訴訟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已年滿18歲,依現行民法為成年人,父母扶養義務原則上已終止。惟若當事人仍在就學且無謀生能力,仍可請求扶養。過去未成年期間積欠之扶養費得追溯請求。個人物品部分可依民法請求返還。

  1. 確認自身是否仍在就學中且無謀生能力,以判斷是否符合成年子女請求扶養之要件。
  2. 整理過去一年多母親未支付扶養費之期間,區分未成年期間與成年後期間,分別計算得請求之金額。
  3. 就個人物品無法取回部分,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母親限期返還,保留書面證據。
  4. 若催告未果,可向法院提起所有物返還之訴訟。
  5. 就扶養費部分,可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必要時聲請假執行。
  6. 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獲免費法律扶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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