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扶養費是否影響探視權行使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友人離婚後因經濟困難,一直未能給付扶養費。子女由母親實際撫養,但雙方約定為共同監護。友人因積欠扶養費心生愧疚,不敢要求探視子女,因此與子女失去聯絡逾十年。近日友人無意間得知子女就讀之學校,想要重新探視子女,但擔心因長期未給付扶養費而產生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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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扶養費之給付義務與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否互為前提條件?
  • 長期未給付扶養費是否構成喪失探視權之法律事由?
  • 與子女失聯逾十年後,重新行使探視權應循何種程序?
  • 積欠之扶養費是否有請求權時效之限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扶養費之給付義務與探視權在法律上屬於兩個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係基於親子關係而生之固有權利,依民法第1055條之5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一權利不以履行扶養義務為前提,對方不得以未給付扶養費為由拒絕探視。同樣地,行使探視權之一方亦不得以對方拒絕探視為由拒絕給付扶養費。

然而,本案之特殊之處在於友人與子女已失聯逾十年,此一長期疏離之事實可能影響法院對於會面交往方式之安排。法院在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對於長期未與子女接觸之父母,法院可能採取漸進式之會面交往方案,如先安排有社工陪同之監督式探視,待親子關係逐漸恢復後再調整為一般探視。友人若為共同監護人,在法律上仍享有親權,更有正當理由主張探視。

關於積欠之扶養費,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超過五年之扶養費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但近五年內之扶養費,對方仍有權請求。友人在主張探視權時,宜同步處理扶養費問題,展現善意有助於促進雙方合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給付扶養費不會導致探視權喪失,兩者在法律上互相獨立。友人仍有權探視子女,但因長期失聯,建議循法律程序妥善安排會面交往方式,並同步處理積欠扶養費問題。

  1. 確認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關於探視權及扶養費之具體約定內容。
  2. 先嘗試透過調解程序與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協商探視事宜,避免直接至學校探視造成子女困擾。
  3. 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4. 主動提出扶養費之給付計畫,包含未來之定期給付及積欠部分之分期清償方案。
  5. 考量子女已逾十年未與友人接觸,建議採取漸進式探視方式,先建立聯繫再逐步增加互動。
  6. 委任家事律師評估整體法律狀況,包含共同監護之權利義務及扶養費時效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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