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女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情,預計於明年六月生下非配偶親生之子女。女方之合法配偶目前因案入監服刑已逾兩年,對此事不知情。女方希望維繫與原配偶之婚姻關係,詢問孩子出生後辦理戶口登記時,是否有辦法不讓入監中的配偶知悉此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之婚生推定效力為何?
- 戶籍登記時能否排除婚生推定而不將子女登記於配偶名下?
- 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要件及期間限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一婚生推定效力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戶政機關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必須依法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登記為婚生子女,父欄記載為法律上之配偶。女方無法要求戶政機關在出生登記時排除婚生推定,亦無法以任何方式隱瞞此事而不將子女登記於配偶名下。
若欲推翻婚生推定,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二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配偶雖在監服刑,但出獄後知悉子女出生時,仍得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即使女方不主動告知,配偶透過戶籍資料或其他途徑得知後,仍可主張權利。
此外,女方應注意婚外生子雖不構成刑事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但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以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女方若欲維繫婚姻關係,應審慎考量此舉可能帶來之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戶政機關無法排除此推定。出生登記時必然將子女登記於配偶名下,無法對配偶隱瞞。若欲推翻婚生推定,須由夫妻一方或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了解婚生推定為法律強制規定,出生登記時無法迴避將子女登記為配偶之婚生子女。
- 若欲使子女之親子關係回歸真實血緣,可考慮由女方自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 評估配偶出獄後知悉此事之可能性及相關法律風險,包含離婚訴訟及損害賠償請求。
- 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妥善安排子女之身分關係及扶養問題。
- 若孩子之生父有意認領,須先經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後,始得辦理認領。
- 建議儘速委任家事律師諮詢,在孩子出生前擬定完善之法律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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