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位大學同學之間因過往通訊糾紛產生嫌隙。兩年前該同學曾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不當訊息,事後雙方一度和解。然而兩年後,該同學之伴侶透過社群媒體聯繫當事人,以侮辱性言語(如「死纏爛打」等)公然攻擊當事人,並要求重新對質過往事件。當事人擔憂自身名譽受損,希望瞭解在社群媒體上遭受誹謗及公然侮辱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在社群媒體上使用侮辱性言語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 對方所述內容是否構成誹謗罪?其言論是否涉及散布不實事實?
  • 社群媒體私訊與公開貼文在「公然」要件之認定上有何差異?
  • 當事人得否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社群媒體貼文若設定為公開或半公開狀態,使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瀏覽,即符合「公然」之要件。本案中對方使用「死纏爛打」「多癢」等明顯貶損人格之言語,若係於公開可見之社群媒體上發布,已具備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至於誹謗罪部分,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對方在社群媒體上暗示或明示當事人有不當行為,且所述內容足以使一般人對當事人之人格評價降低,即可能構成誹謗罪。惟依同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且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指出,網路平台上之言論若已達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程度,即該當公然之要件。

值得注意者,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當事人除提起刑事告訴外,亦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實務上法院對於網路誹謗案件之慰撫金,通常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加害情節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在社群媒體上使用侮辱性言語攻擊當事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當事人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得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立即截圖保全所有社群媒體上之侮辱性貼文及訊息,包含發布時間、帳號資訊及內容全文。
  2. 將截圖送請公證人認證,以強化電子證據之證據力。
  3. 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至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4. 同時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
  5. 避免在社群媒體上與對方繼續爭執或反擊,以免自身亦涉及妨害名譽之法律風險。
  6. 保留所有與對方之通訊紀錄,包含通話錄音(單方錄音在合法範圍內)作為佐證。
  7. 如對方持續騷擾,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或向警方報案處理。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