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網站公開發文,內容訂立個人規則,並聲明若有人不遵守其貼文所述規則,或透過私訊辱罵當事人,當事人將「讓對方體會人生」。當事人擔心此用語是否可能構成恐嚇罪,希望瞭解相關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讓你體會人生」此用語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 公開發文而非針對特定個人之情形,是否符合恐嚇罪之「致生危害於安全」要件?
- 網路言論之恐嚇罪認定標準,與面對面言語威脅有何差異?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三項要件:一、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通知他人;二、該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三、致生危害於安全。
本案當事人使用「讓你體會人生」之用語,在文義上並未直接表達要加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於恐嚇言語之認定,並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意思為準,而係以社會通念判斷該言語在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一般人感到恐懼不安。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恐嚇罪所稱之惡害通知,不以明示為限,凡以含蓄之詞語暗示加害之意思,使受通知者因而心生畏懼者亦屬之。「讓你體會人生」在特定語境下可能被解讀為帶有威脅意涵之暗示性用語。
惟本案之公開發文係針對不特定多數人,而非針對特定個人,且用語較為模糊,是否足以使特定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尚有討論空間。若無特定人因此感到恐懼並提出告訴,恐嚇罪之成立機率較低。但若有特定人認為該發文係針對其本人,並因而感到恐懼而提告,則仍有被追訴之風險。建議當事人避免使用此類模糊但帶有威脅意涵之用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讓你體會人生」之用語雖非直接明示加害內容,但在特定語境下可能被解讀為帶有威脅意涵,仍有構成恐嚇罪之風險。公開發文針對不特定人之情形,成立機率雖較低,但若有特定人因而心生畏懼,仍可能被追訴。
- 立即刪除或修改社群網站上帶有威脅意涵之發文內容。
- 避免在網路上使用模糊但可能被解讀為威脅之用語,如「讓你體會人生」「讓你好看」等。
- 若遭他人私訊辱罵,應截圖蒐證後向警方報案或提告公然侮辱,而非以威脅性言語回應。
- 瞭解網路言論之法律界線,社群網站上之公開發文與私訊均可作為刑事告訴之證據。
- 若已有人因該發文而感到恐懼並表達不滿,主動道歉並說明並無威脅之意,降低被告風險。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目前之法律風險程度,並獲取適當之因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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