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傷害案件之告訴人(被害人),已收到地方檢察署傳票。本案被告共六人,涉及聚眾鬥毆罪及傷害罪。當事人之醫藥費合計約六萬元,希望了解和解金應如何計算,是否應由六名被告平均分攤,以及除醫藥費外是否可請求其他賠償項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六名被告對被害人之損害賠償是平均分攤或連帶負責?
- 和解金除醫藥費外,得否加計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項目?
- 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是否影響對其餘被告之求償權利?
- 和解是否影響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六名被告共同參與鬥毆致被害人受傷,屬共同侵權行為,應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賠償,係指被害人得向任何一名被告請求全額賠償,而非由六人平均分攤各一萬元。被告之間內部如何分攤,係其內部求償之問題,與被害人無關。
和解金之計算不應僅以醫藥費六萬元為限。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收入損失、交通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數額視受傷程度、治療期間、對日常生活之影響、被告之過錯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實務上,聚眾鬥毆傷害案件之精神慰撫金通常酌定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就和解策略而言,被害人可選擇與全部被告一次和解,亦可分別與個別被告和解。需注意的是,若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並表示「拋棄其餘請求權」,可能影響對其餘被告之求償權利。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和解範圍,保留對未和解被告之求償權。此外,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撤回告訴將使刑事案件終結;聚眾鬥毆罪(刑法第150條)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影響檢察官之追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六名被告應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和解金不應僅以醫藥費為限,應加計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項目。被害人得向任一被告請求全額賠償。
- 計算完整損害金額,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作為和解金協商之基礎。
- 精神慰撫金可依受傷程度酌定,建議以醫藥費之一至三倍為參考區間進行協商。
- 向六名被告主張連帶賠償責任,不接受僅由六人平均分攤之和解方案。
- 和解書應明確載明和解範圍,若僅與部分被告和解,應保留對其餘被告之求償權。
- 考慮於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免繳裁判費。
- 出席地檢署傳喚時攜帶完整之醫療單據、診斷證明及相關費用收據。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和解金之協商及和解書之擬定,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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