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不實言論與誹謗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媒體上遭他人公開指稱「從精神院出來」,並捏造不實言論,包括指控當事人假懷孕騙取對象結婚,以及聲稱當事人之交通工具貸款係由特定關係人支付。上述言論均非事實,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對該散布不實言論者提出誹謗及侮辱之刑事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指稱他人「從精神院出來」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 捏造假懷孕騙婚等不實事實於社群媒體散布,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
  • 當事人除刑事告訴外,得否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社群媒體上之言論如何保全證據以利後續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刑法上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指稱他人「從精神院出來」,若係對特定人公然為貶抑性之言詞,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若係指摘具體事實(如確實指稱某人曾因精神疾病住院),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至於捏造假懷孕騙婚、交通工具貸款由他人支付等不實事實,係具體事實之指摘,若以文字或圖片散布於社群媒體,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構成加重誹謗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就構成要件分析,誹謗罪要求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社群媒體之貼文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已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行為人須就所指摘之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方得主張免責。本案對方所述均為捏造之不實言論,顯然無法主張此一免責事由。

在民事求償部分,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認定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會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行為之態樣及損害程度等因素。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命對方刪除不實言論並公開道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在社群媒體上散布之不實言論,包括指稱當事人從精神院出來、假懷孕騙婚等,已符合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當事人得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立即截圖保存社群媒體上之所有不實言論,包括貼文內容、發布時間、留言互動等,必要時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力。
  2. 於知悉行為人身分後六個月內,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控訴對方涉犯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3. 同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損害之精神慰撫金。
  4. 向社群媒體平台檢舉不實言論,要求移除相關內容。
  5. 蒐集對方散布不實言論之動機及脈絡證據,排除對方可能主張之免責事由。
  6. 若對方持續散布不實言論,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對方停止侵害行為。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以利後續程序進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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