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買賣與多數決處分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持有一筆由長輩遺留之土地,該筆土地由五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目前有外部買家有意購買該筆土地,五位共有人中已有三人(過半數)同意出售,但其餘兩位共有人不同意以市場價格出售,僅願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自行購買。雙方就土地之處分方式及價格產生歧見,希望了解如何在部分共有人反對之情況下合法處理該筆土地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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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五位共有人中三人同意出售,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要件?
  • 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其行使之條件與期限為何?
  • 若不同意之共有人僅願低價購買,多數決方式出售時價格如何認定?
  • 是否得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作為替代方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案五位共有人中三人同意出售,已超過共有人過半數;惟仍須確認該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是否亦過半數。若五人均等繼承各佔五分之一,則三人合計為五分之三,超過半數,符合多數決之要件。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因此,以多數決方式出售整筆土地時,須以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使其有機會以相同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若不同意之共有人僅願以低價購買而非以相同條件承購,則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多數決出售程序得以繼續進行。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指出,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應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契約之同一條件為準,不得僅以較低價格主張優先購買。

除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途徑外,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823條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法院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以原物分割、變價分割或部分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等方式為之。若採變價分割,土地將由法院拍賣後分配價金,各共有人均可參與投標。此途徑之優點在於可由法院公正裁定分割方式,缺點則在於訴訟程序較為耗時。建議當事人可先嘗試以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方式處理,若程序上遭遇困難再考慮裁判分割。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三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其人數及應有部分均過半數,即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要件,得合法出售整筆土地。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之權利,若僅願低價購買則視為放棄。

  1. 先確認五位共有人各自之應有部分比例,確認三人合計是否超過半數或三分之二。
  2.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土地市價鑑定,以確立合理出售價格作為交易基準。
  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載明出售條件並告知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
  4. 若不同意之共有人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可與外部買家完成交易。
  5. 出售價金應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不同意之共有人亦有權領取其應得之價金。
  6. 若多數決程序遭遇阻礙,可另行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作為替代方案。
  7. 全程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確保程序合法,避免日後遭不同意之共有人提起訴訟挑戰交易效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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