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期間口頭通知不續租後反悔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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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之房屋租約至七月底到期,原先考慮提前於一月底搬離,並口頭告知房仲此意向。房仲表示提前解約須扣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嗣後當事人因故改變心意,欲繼續承租至租約期滿,惟房仲表示已收取新租客之訂金,要求當事人仍須於一月底搬離,且仍需負擔違約金。當事人質疑在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之情況下,口頭告知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其是否有權繼續居住至租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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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承租人口頭向房仲表示提前搬離之意思表示,是否構成合意終止租約之要約?未經書面確認是否生效?
  • 承租人反悔欲繼續承租至原定期滿,是否有權撤回先前之口頭意思表示?
  • 房仲在租約尚未正式終止前即收取新租客訂金,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影響現任承租人之權利?
  • 承租人是否構成違約?房東或房仲得否扣押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定期租賃契約在約定期限屆至前,除有法定事由或契約約定之提前終止條款外,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承租人口頭向房仲表示「預計租到一月底」,其性質應認定為提前終止租約之要約。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須經雙方合意。若房東尚未明確表示同意提前終止,或雙方未就終止條件(如違約金金額、搬離日期)達成書面協議,則租約之提前終止尚未成立,原租約效力仍然存續。

然而,若承租人之口頭通知已被認定為終止之要約,且房東(透過房仲)已表示同意並據此收取新租客訂金,則雙方可能已就提前終止達成合意,即便未以書面為之。此時承租人反悔不搬,可能構成違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曾闡釋,口頭合意雖未以書面為之,但若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關鍵在於房東方面是否已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就承租人之權利而言,若雙方確未就提前終止達成合意,承租人得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正式告知房東及房仲,表明其將依原租約繼續承租至七月底期滿,並主張未簽訂任何提前終止之書面協議,故原租約效力不受影響。房仲在此情況下擅自收取新租客訂金,係其自行承擔之風險,不得以此為由強迫現任承租人搬離。至於押金之扣除,除非租約中有明確之提前終止違約金條款,否則房東不得任意扣押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承租人與房東未就提前終止租約達成書面合意,原定期租約效力仍然存續,承租人有權繼續居住至租約到期。房仲擅自收取新租客訂金不影響現任承租人之權利。然若口頭合意已成立,承租人反悔可能構成違約。

  1.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房東及房仲,明確表示將繼續承租至原租約到期日(七月底),並主張未簽訂任何提前終止之協議。
  2. 檢視原租約條款,確認是否有提前終止之約定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3. 保留所有與房仲間之通訊紀錄(簡訊、通話紀錄等),以證明雙方之溝通過程及意思表示內容。
  4. 按時繳納租金並保留繳款證明,避免因欠租而給房東終止契約之理由。
  5. 若房仲或房東堅持要求搬離,告知對方依法定期租約期滿前不得任意終止,必要時將尋求法律途徑保障權利。
  6.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口頭通知是否已構成合意終止,以及後續可能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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