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侵占,過戶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一塊土地由甲、乙兩兄弟共同持分,乙方同意甲方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嗣後甲方之土地持分及房屋均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由第三人丙拍定取得。丙所取得之房屋坐落於甲乙共有之土地上,占用乙方持分之土地已逾十三年。乙方欲了解是否得向丙主張侵占並求償,另外若乙方將其土地持分過戶予甲方之子女,新所有權人是否亦得對丙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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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丙透過法拍取得甲之土地持分及房屋,就占用乙之持分土地部分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 乙方得否對丙提起刑事竊占告訴,抑或僅得主張民事不當得利?
  • 當初甲方在土地上蓋屋是否已取得法定地上權或其他合法占用權源,影響乙方之請求?
  • 乙方將土地持分過戶予甲方之子女後,新所有權人是否得對丙主張過戶前之不當得利?
  •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占用長達十三年是否部分已罹於時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丙透過法拍取得甲之土地持分及其上房屋後,就占用乙之土地持分部分是否具有合法權源。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丙係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房屋,並非以不法手段占有土地,故難以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然而,在民事上,丙之房屋坐落於甲乙共有土地之上,丙雖因法拍取得甲之土地持分,但就乙之持分部分,仍須檢視是否有合法占用權源。

關鍵在於當初甲在土地上蓋屋時,是否已與乙成立地上權或使用借貸關係。若甲蓋屋時經乙之同意,可能成立使用借貸,而該使用借貸關係是否因法拍而消滅,需視個案情形判斷。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建築物讓與他人,或僅就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推定在建築物得使用期限內有法定地上權。但本案甲乙為共有關係,是否適用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認為,共有人同意他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上建屋,嗣法拍時得類推適用法定地上權之規定。

若認定丙無合法占用權源,乙得向丙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須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適用五年時效。因此,即便丙占用已逾十三年,乙僅得請求最近五年之不當得利。至於乙將持分過戶予甲之子女,新所有權人得就過戶後之期間對丙主張不當得利,但過戶前之請求權原則上仍歸屬於乙,除非有債權讓與之合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丙透過法拍取得房屋,刑事竊占罪難以成立,但乙得就丙無權占用其持分土地之部分,主張相當於租金之民事不當得利,惟受五年時效限制。土地持分過戶後,新所有權人僅得主張過戶後之不當得利。是否有法定地上權之適用,為本案勝敗之關鍵。

  1. 先釐清當初甲方蓋屋時與乙方之間有無書面約定(如使用借貸或地上權設定),並調閱土地登記資料確認有無地上權登記。
  2. 向地政事務所調閱法拍移轉之相關登記資料,確認丙取得之權利範圍。
  3.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注意五年消滅時效之限制,儘速提出以減少時效損失。
  4. 若認定丙為無權占有且無法定地上權之適用,可考慮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但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與勝訴機率。
  5. 若乙方擬將持分過戶予甲之子女,應一併辦理過戶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債權讓與,避免權利斷裂。
  6. 委任專業律師攜帶土地登記謄本、法拍相關資料進行詳細諮詢,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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