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房東出租房屋予承租人,承租人於租約最後兩個月未繳納租金,且拒絕聯繫並有脫產之情形。房東於租約屆滿後一個月提起訴訟,案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清空承租人遺留之物品並進行拍賣。因本案產生之費用包含積欠租金、訴訟費用、搬遷費用、人員車馬費及律師費等,房東欲向租約之連帶保證人請求上述全部費用,惟保證人對賠償範圍有疑慮,不確定是否須負擔全部費用抑或僅限於租金及部分訴訟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連帶保證人之保證範圍是否及於積欠租金以外之訴訟費用、律師費、搬遷費及車馬費?
- 租賃契約中保證條款之約定內容如何影響保證人之責任範圍?
- 房東因承租人違約所支出之各項費用,何者屬於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 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產生之執行費用,是否得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而依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因此,連帶保證人之責任範圍首先應以租賃契約中保證條款之約定為準。若契約僅約定保證人就「租金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則保證範圍原則上僅及於積欠之租金。
關於訴訟費用與律師費之部分,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指出,律師費用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契約有特別約定外,非屬訴訟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對方負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此乃訴訟法上之規定,與保證契約之範圍有別。至於搬遷費用及車馬費,屬房東自行處理承租人遺留物所支出之費用,是否屬於因承租人違約所生之損害,須視具體情形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此費用可於執行程序中一併求償,惟此為對主債務人之請求,保證人是否須負擔仍須回歸契約約定。若契約中保證條款載明「保證人就承租人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則解釋上可能涵蓋因違約所生之各項費用;若僅載明「保證租金債務」,則範圍較為限縮。實務上法院會依保證契約之文義及當事人真意,從嚴解釋保證範圍,以保護保證人之利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連帶保證人之賠償範圍取決於租賃契約中保證條款之具體約定。原則上積欠租金屬保證範圍,但訴訟費、律師費、搬遷費等額外費用,除契約有明確約定外,保證人不當然須負擔。法院在審理時會依契約文義從嚴解釋保證範圍。
- 仔細檢視租賃契約中關於連帶保證人責任範圍之條款,確認保證範圍是否有明確列舉或概括約定。
- 蒐集所有費用之支出憑證,包括訴訟裁判費收據、律師委任契約、搬遷費用單據等,作為日後主張損害賠償之依據。
- 若契約保證範圍僅及於租金,可先與保證人就積欠租金部分進行協商,避免不必要之訴訟支出。
- 考慮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較低成本解決雙方爭議。
- 未來訂立租賃契約時,建議在保證條款中明確列舉保證範圍,包含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訴訟費用等項目。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強制執行程序中已回收之金額,計算尚欠差額後再決定是否向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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