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約期間房東要求調漲租金,承租人得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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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房東簽訂為期四年之定期租賃契約(自民國109年至113年)。租約尚在存續期間內,房東以政府課稅增加為由,要求調漲租金。雙方經初次協商未達共識,當事人希望確認在法律上是否可繼續以原約定租金承租至租期屆滿,以及房東能否以各種理由強制要求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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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定期租約存續期間,出租人得否以稅負增加為由單方調漲租金?
  • 民法第442條但書對定期租賃之租金增減有何限制?
  • 承租人拒絕調漲租金後,出租人得否以此為由要求承租人提前退租?
  • 租約中若有租金調整條款,其效力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案租約明確約定租期自民國109年至113年,屬定期租賃,依該條但書規定,出租人不得聲請法院增加租金,遑論片面要求承租人接受漲租。房東以政府課稅增加為由主張調漲,於法無據。

定期租賃契約之核心在於雙方於締約時已就租金、期限等重要事項達成合意,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39號判例指出,租賃契約之租金既經約定,在契約存續期間,除有特約外,出租人不得片面變更。房東縱使面臨稅負增加之壓力,此屬其經營風險,不得轉嫁予承租人。

關於房東能否以各種理由要求退租,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期租賃於期限屆滿前,除有法定事由(如承租人違反使用方式、遲付租金經催告等)外,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承租人拒絕調漲租金係行使合法權利,並非違約行為,房東自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租。若房東採取騷擾、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退租,承租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惟須提醒,若租約中有租金調整條款(如約定每年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則應依約定辦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定期租約存續期間,房東無權片面要求調漲租金,承租人可以拒絕並繼續以原約定租金租用至租期屆滿。房東不得以承租人拒絕漲租為由要求退租。

  1. 詳閱租約全文,確認是否有租金調整條款或其他相關約定。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明確回覆房東,援引民法第442條但書拒絕調漲租金。
  3. 按時足額繳付原約定租金,保留所有繳款紀錄(匯款單、收據等)。
  4. 若房東有騷擾行為(如威脅退租、斷水斷電),應留存證據並向警方報案。
  5. 必要時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
  6. 租期屆滿前預做準備,評估是否續約及可接受之新租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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