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承租人表示希望自行裝潢並請出租人提供空屋即可,出租人同意後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屋內舊傢俱。拆除後承租人發現房屋存在漏水問題,出租人卻不願修繕,並在交屋日前主動表示同意解約。然而事後出租人反悔,欲扣押金、索賠租金損失及要求承租人賠償被拆除之舊傢俱,甚至揚言以詐欺罪提告。承租人已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押金,出租人拒絕歸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租人已同意承租人拆除舊傢俱,事後得否反悔主張傢俱毀損之損害賠償?
- 出租人拒絕修繕租賃物之漏水問題,承租人得否據此終止租約並主張全額返還押金?
- 出租人主動表示同意解約後,是否已構成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 承租人簽約並經同意拆除傢俱之行為,是否可能構成詐欺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本案出租房屋存在漏水問題,屬房屋結構性瑕疵,出租人依法負有修繕義務。出租人拒絕修繕,已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430條,租賃物因出租人應負擔之事由,致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漏水問題影響居住品質甚鉅,承租人主張終止租約於法有據。
關於傢俱拆除之賠償問題,出租人既已明確同意承租人自行拆除舊傢俱以便裝潢,此為雙方合意之行為,出租人事後不得翻異主張承租人應賠償傢俱損失。依民法之誠信原則(第148條第2項),出租人於同意拆除後又反悔索賠,有違禁反言原則,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至於出租人主動表示「好啊解約啊」,依意思表示之解釋,已構成同意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租約經合意終止後,出租人即應依約返還押金。
至於出租人揚言以詐欺罪提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須具備「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構成要件。本案承租人係依正當租賃契約承租房屋,拆除傢俱亦經出租人同意,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客觀上不符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實務上,此類民事糾紛以刑事告訴方式處理,檢察官多以不起訴處分終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出租人既已同意拆除傢俱且拒絕修繕漏水,承租人終止租約有正當理由,出租人應返還押金。出租人主張傢俱賠償及詐欺告訴均無法律依據。
- 承租人應保留出租人同意拆除傢俱及同意解約之對話紀錄(如簡訊、通訊軟體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以存證信函再次正式請求出租人於一定期限內返還押金全額,並載明法律依據。
- 保留房屋漏水之照片或影片證據,以及曾通知出租人修繕而遭拒之紀錄。
- 若出租人仍拒絕返還押金,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逕向法院提起返還押金之民事訴訟。
- 若出租人果真提告詐欺,無須過度擔憂,配合偵查程序據實陳述即可,此類告訴遭不起訴處分之機率極高。
- 確認租約中有無關於押金扣抵之特別約定,以便評估出租人有無合法扣押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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