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房屋,租約於某年四月到期,但當事人未注意期限屆滿,仍按時繳交租金,房東亦照常收受。租約到期約十日後,房東透過委員通知要求調漲租金,原本要求大幅調漲,經委員協調後妥協為小幅調漲。當事人質疑租約到期後是否只能順從房東漲租,且原契約中載有稅額增加由承租人補貼之條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繳租、房東繼續收受,法律上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賃?
- 不定期租賃成立後,房東可否片面調漲租金?
- 原契約中稅額增加應由承租人補貼之條款,於不定期租賃中是否繼續適用?
- 房客拒絕漲租,房東可否據此終止租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中,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繳租、房東照常收受,已構成不定期租賃,原租約之各項條件(含租金金額)繼續沿用。房東如欲變更租金,須經雙方合意,不得片面調漲。
房東片面通知漲租在法律上不生效力,除非房客同意。若房客已口頭或以行為表示同意(如按新租金金額繳付),則視為雙方就新租金達成合意。因此,房客若不同意漲租,應明確以書面表達拒絕,並繼續按原租金繳付。至於契約中稅額增加由承租人補貼之條款,此屬原契約之約定,於不定期租賃中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因地價稅、房屋稅等稅額實際增加之部分,房東不得以此條款作為全面漲租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賃對房客較為有利。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收回房屋。房東不得僅以房客拒絕漲租為由終止不定期租賃。房客在不定期租賃中享有相當程度之居住安定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約到期後已成立不定期租賃,原租金條件繼續適用。房東不得片面調漲租金,房客有權拒絕。房東亦不得以房客拒絕漲租為由終止租約。
- 以書面表達立場: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明確告知房東,不同意片面調漲租金,並主張原租金繼續適用。
- 繼續按原租金繳付:持續按原租約金額繳納租金,保留每次繳款之匯款單據或收據。
- 確認稅額變動:向房東索取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稅單,核實稅額是否確實增加,據以計算應補貼之金額。
- 避免口頭同意漲租:切勿口頭承諾或以行為默示同意新租金,否則視為合意變更。
- 聲請調解:若雙方僵持不下,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協商。
- 諮詢專業律師:如房東持續施壓或採取其他不當手段,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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