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出資購買房屋,但登記於女兒名下,房貸自始至終由母親繳納,女兒並未居住於該房屋。近期女兒在外四處借貸,母親擔憂女兒因無力償還債務,導致房屋遭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母親已著手辦理將房屋過戶回自己名下,但擔心過戶前後女兒的債務是否仍可能影響該房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效力為何?實際出資人可否主張對該不動產之權利?
- 登記名義人之債權人可否就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 過戶行為是否可能被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為詐害行為?
- 實際出資人如何舉證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 過戶完成後,先前債權人是否仍得追及該不動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典型之借名登記糾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已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認為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因此,母親(借名人)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請求女兒(出名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
然而,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得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女兒之債權人在不知借名登記之情形下,得就登記於女兒名下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母親雖為實際所有權人,但因未辦理登記,其權利對債權人而言並非當然得以對抗。母親若欲排除強制執行,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舉證借名登記關係確實存在。
另需注意,若母親辦理過戶時,女兒已積欠債務,債權人得主張該過戶行為係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法院撤銷。因此過戶時點至為關鍵,建議儘速完成登記,並保留完整的出資、繳款及借名登記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確有遭登記名義人之債權人查封之風險。實際出資人應儘速辦理過戶回自己名下,並保留充分證據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必要時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
- 儘速完成過戶:加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回母親名下,降低遭查封之風險。
- 保留出資證明:整理所有房貸繳款紀錄、匯款憑證、購屋相關單據,作為借名登記之證據。
- 取得書面聲明:請女兒出具書面聲明,確認該房屋係母親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
- 查詢是否已遭查封:至地政事務所查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房屋是否已遭法院囑託查封登記。
- 防範詐害行為撤銷:過戶原因應載明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返還,而非贈與或買賣,以降低被撤銷之風險。
- 諮詢專業律師:借名登記涉及複雜之物權與債法問題,建議委任律師評估風險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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