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承租套房,已支付訂金並取得手寫收據,但尚未正式簽訂租賃契約。當事人偶爾會帶女友一同過夜(約每週二至三天),房東得知後要求加收每月200元水電費。然而,水電費原本即為另外計算,水費每月固定100元、電費依小電錶跳錶計費,並未包含在房租內。當事人質疑房東在水電已另計之情況下再加收費用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水電費已另計之情況下,房東可否再以帶人過夜為由加收額外費用?
- 偶爾帶友人過夜是否屬於承租人合理使用範圍?
- 尚未正式簽約僅付訂金之階段,房東片面變更租屋條件之效力為何?
-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得否要求退還訂金?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對水電費收取有何規範?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421條 — 租賃契約之定義
- 民法第249條 — 定金之效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148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 土地法第97條 — 城市房屋租金上限
四、法律分析
本案水電費之計算方式為水費固定100元、電費依小電錶跳錶計算,亦即承租人之實際用水用電量已透過獨立計量方式反映在費用中。在此計費方式下,偶爾帶友人過夜所增加之水電用量已包含在電錶讀數中,房東另行加收200元欠缺合理依據。依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水電費之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房東不得於約定方式外額外巧立名目收費。
偶爾帶友人過夜屬於承租人對租賃物之合理使用範圍,並非將房屋轉租或變更使用方式。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房東以此為由加收費用,若無正當理由,恐有權利濫用之嫌。除非雙方事先明確約定「僅限一人居住」且違反時之罰則,否則房東不得片面加收。
關於訂金部分,當事人已付訂金但尚未簽約,若房東於簽約前片面變更原先談妥之租屋條件(如加收費用),導致雙方無法就租約內容達成合意,此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房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定金。當事人得主張房東片面變更條件構成可歸責事由,要求退還訂金甚至加倍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水電費已另計之情況下,房東以帶人過夜為由額外加收費用缺乏法律依據。若房東堅持加收且雙方無法合意,當事人得要求退還訂金。
- 確認原先約定條件:回顧與房東洽談時之約定內容(訂金收據上是否載明租金及費用條件),作為主張之依據。
- 以書面回覆房東:以訊息或存證信函告知房東,水電費已另計,不同意額外加收200元。
- 要求按原條件簽約:要求房東依原先談妥之條件簽訂正式租約,不接受片面變更。
- 簽約時明確約定:若雙方達成共識,正式租約中應明確載明水電費計算方式、是否限制同住人數等條件。
- 必要時要求退還訂金:若房東堅持加收且無法達成合意,以書面通知房東因其片面變更條件要求退還訂金。
- 參考定型化契約規範:查閱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確認房東之收費方式是否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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