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數名當事人共同承租一棟三層樓房屋,內含四間套房分住不同人,租約期間為一年且租金一次繳清。其中一名室友表示欲提前搬離,當事人已告知提前搬離無法退還租金,該室友原同意住至租約屆滿但仍於五月提前搬走。其餘住戶與房東續簽新約並欲更換房間,經詢問該室友同意後搬入其原房間,該室友亦已交付鑰匙與遙控器,惟事後反要求當事人支付該房間之租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室友提前搬離後,其對於已繳租金之房間是否仍有使用收益權?
- 室友同意交付鑰匙並允許搬入,是否成立使用借貸或默示之無償使用合意?
- 原租約未指定特定房間歸屬,各承租人對房間之使用權如何認定?
- 室友事後要求支付房租,法律上是否有請求權基礎?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須釐清各承租人間之法律關係。數人共同承租整棟房屋,若租約上列名所有承租人,則各人對整棟房屋均有使用權,合約既未指定特定房間歸屬於特定人,各房間之分配屬承租人間內部約定。室友提前搬離後,其已繳付之租金對房東部分不得請求返還,蓋租約未提前終止,租金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
室友既已明確同意當事人搬入其原房間,並交付鑰匙與遙控器,依民法第153條,雙方就該房間之無償使用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性質上屬使用借貸(民法第464條)。室友事後反悔要求支付租金,除非能舉證雙方當時約定為有償使用,否則難以成立租金請求權。退步言之,縱認當事人使用該房間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惟室友既已自願搬離且同意他人使用,難認當事人受有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
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於使用借貸契約之認定,著重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室友交付鑰匙並口頭同意搬入之行為,已構成默示或明示之無償使用合意。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以備日後爭議之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室友既已同意當事人搬入並交付鑰匙,雙方間成立無償使用借貸關係,室友事後要求支付房租於法無據。當事人無需給付租金,但應妥善保留同意搬入之證據。
- 保留對話紀錄:將室友同意搬入之LINE對話、簡訊或其他通訊紀錄截圖保存,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確認租約內容:重新檢視原租約,確認合約上是否有任何房間分配之約定,釐清各承租人之權利義務。
- 與室友溝通協商:嘗試與室友理性溝通,說明其已同意無償使用之事實,尋求和平解決。
- 書面確認使用關係:若可能,請室友書面確認同意無償使用之事實,避免日後爭議。
-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第三方協助處理。
- 諮詢專業律師:若室友堅持提起訴訟,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提出使用借貸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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