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08:房屋租賃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地主)將土地借予他人使用,雙方書面約定使用期間免收租金,但借用人須於土地上建造鐵皮屋,承租期滿後該鐵皮屋歸地主所有不得拆除。然而借用人自開始使用土地以來已歷數年,始終未興建鐵皮屋,經多次催促均藉故拖延。地主現欲要求對方搬離或開始收取租金,但對方態度強硬,持合約有恃無恐不予理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案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使用借貸或租賃?對地主之權利主張有何影響?
  • 借用人長期未履行建造鐵皮屋之約定,地主得否終止契約?
  • 地主可否改為收取租金?需要何種法律程序?
  • 借用人拒絕搬離時,地主之法律救濟途徑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契約之法律性質應定性為附負擔之使用借貸契約。地主無償提供土地予對方使用(使用借貸),但附有借用人應興建鐵皮屋並於期滿後留給地主之負擔。由於未約定租金,非屬租賃契約,而係民法第464條之使用借貸。借用人長期未履行興建鐵皮屋之約定義務,已構成違反契約條件。

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借用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使用借用物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借用人使用土地數年卻未依約興建鐵皮屋,顯已違反約定之使用方法與目的,地主有權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終止後,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借用人應返還借用之土地。此外,契約終止後借用人繼續占用土地,構成無權占有,地主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借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關於對方持合約不予理會之態度,該合約恰好是地主主張權利之有力證據。合約明確記載借用人應興建鐵皮屋之義務,對方未履行此義務即構成違約,地主得據此終止契約。若對方仍拒絕搬離,地主應向法院提起返還土地之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即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強制對方騰空返還土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借用人長期未履行興建鐵皮屋之約定義務,地主得依民法第472條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並請求返還土地。對方持有之合約反而是地主主張違約之有力證據。若對方拒絕搬離,可循法律途徑強制執行。

  1. 發存證信函催告履約: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限內開始興建鐵皮屋,逾期將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土地。
  2. 正式通知終止契約:催告期滿未履行後,再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要求限期騰空返還土地。
  3. 保存合約原本:妥善保管雙方簽訂之書面合約正本,作為訴訟中證明對方違約之關鍵證據。
  4. 計算不當得利金額:調查鄰近土地之市場租金行情,計算對方無償使用土地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 提起返還土地訴訟:若對方逾期仍不搬離,向法院提起返還土地之訴,併請求不當得利之給付。
  6.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處強制對方騰空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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