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04:房屋漏水嚴重,房東有試圖修繕但持續漏水,是否可提前解約不扣押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獨立套房已承租三年,合約預計於該年11月初到期。自租屋第一年起即持續發生漏水問題,每逢梅雨季及颱風天漏水狀況尤為嚴重。當事人多次向房東反映,房東每次均有請師傅前來查看,但始終未能根本解決漏水問題。當事人希望於合約到期前數月即開始尋找新住處,詢問是否可提前解約且不被扣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雖有嘗試修繕但未能根治漏水,是否仍構成違反修繕義務?
  • 長期漏水是否屬於民法第424條所稱「危及安全或健康」之瑕疵?
  • 承租人可否以租賃物瑕疵為由提前終止租約?
  • 因租賃物瑕疵提前終止租約時,房東得否扣押金或主張違約金?
  • 承租人可否請求減少租金作為替代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不僅於交付時應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亦負有持續保持之義務。本案房東雖有多次派人修繕,但漏水問題長達三年未能根治,尤其在梅雨季及颱風天更為嚴重,可認房東未能有效履行修繕義務。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出租人之修繕義務應以實際達成修繕效果為標準,僅嘗試修繕但未根治者,不能免除其責任。

關於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律依據,承租人可考慮兩條路徑。第一,依民法第430條第2項,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此處須注意,雖然房東曾多次嘗試修繕,但當事人可再次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限期完成修繕,若仍無法根治即可據此終止。第二,若漏水已導致壁癌、黴菌滋生等情事,可能構成民法第424條所稱危及承租人健康之瑕疵,此時承租人甚至無須催告即得逕行終止契約。

就押金返還而言,因提前終止係基於出租人未盡修繕義務之可歸責事由,而非承租人之違約行為,房東不得以此扣留押金。相反地,承租人尚得依民法第435條請求按漏水期間租賃物使用價值減損之比例減少租金,甚至得請求因漏水造成之財物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雖有修繕之嘗試,但三年未能根治漏水問題,仍構成違反修繕義務。承租人經催告後得依法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扣押金,且承租人另有請求減少租金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1. 蒐集漏水證據:拍攝每次漏水之照片及影片,記錄漏水時間、頻率及範圍,尤其梅雨季及颱風天之嚴重狀況。
  2. 發正式催告函:以存證信函催告房東於一定期限(如30日)內完成修繕,明確告知逾期未完成將依民法第430條終止契約。
  3. 檢查健康影響:確認是否有壁癌、黴菌滋生等情形,如有可拍照記錄並就醫評估健康影響,作為依民法第424條終止契約之依據。
  4. 計算租金減少金額:整理三年來因漏水致使用受影響之期間,依民法第435條請求相應之租金減少。
  5. 同步尋找新住處:在催告期間即可開始看房,待催告期滿未修繕完成即可正式終止並搬遷。
  6. 書面通知終止:催告期滿後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終止租約,要求房東返還全額押金並結算相關費用。
  7. 保留協商空間:考量與房東尚有合約僅剩數月,可先嘗試協商提前解約之條件,取得雙方同意較能順利處理。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