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合約中由房仲特約代書載明特別約定:「買方貸款金額需達特定金額該合約始生效力,反之則失其效力,買方支付之價款全數無息返還,撤銷費用由買方負擔(房貸部份至少需達72%)」。當事人目前尚未找到可貸款至約定金額之銀行,擔心此條款之法律效果是否等同解約,以及合約是否因此自動失效。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合約約定「貸款金額需達特定數額始生效力」,此種約定之法律性質為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
- 貸款未達約定金額時,合約是否當然失效?抑或須經買方主動主張?
- 合約載明「撤銷費用由買方負擔」,此處之「撤銷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 買方是否有義務積極向多家銀行申請貸款以達成條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合約文字「貸款金額需達特定金額該合約始生效力,反之則失其效力」之記載,此約定之法律性質應解為民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停止條件」。亦即,合約之效力繫於「貸款金額達到約定數額」此一條件是否成就。條件成就時合約生效,條件確定不成就時合約自始不生效力。此與一般所稱之「解約」(即已生效契約之事後終止或解除)在法律上有根本性之不同。解約係依民法第259條以下之規定處理,而條件不成就則是契約自始未生效。
關於合約是否「自動」失效,須視條件不成就之時點是否已確定。若買方已向多家銀行申請貸款均遭拒絕,或所有銀行核准之貸款金額均未達合約約定之72%,則可認定條件確定不成就,合約失其效力。此時賣方應依約定將買方已支付之價款全數無息返還。惟須注意,依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不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此買方有義務誠實申請貸款,不得故意不申請或怠於提供資料以促使條件不成就。
至於「撤銷費用由買方負擔」之約定,此處「撤銷」之用語雖非精確之法律用語,但依契約解釋應指因合約不生效力所衍生之相關行政費用,可能包括代書費、登記規費、仲介服務費等。建議當事人向代書及房仲確認「撤銷費用」之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評估是否合理。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約定貸款須達特定金額始生效力,屬停止條件之約定。貸款未達約定金額,合約不生效力,買方已付價款應全數無息返還。此與一般解約在法律效果上不同,但保障買方之效果相近。
- 積極向多家銀行申請貸款:為證明條件確定不成就,應向至少三至五家銀行申請貸款,保留所有申請及核駁紀錄。
- 保存貸款申請紀錄:保存每一家銀行之貸款申請文件、核准或拒絕通知,作為條件不成就之證據。
- 確認撤銷費用之具體項目:向代書及房仲書面確認「撤銷費用」包含哪些項目及金額,避免日後爭議。
- 以書面通知賣方條件不成就:確認貸款未達約定金額後,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及房仲合約因條件不成就而不生效力,請求返還已付價款。
- 注意條件不成就之時限:確認合約是否有約定貸款申請之期限,於期限內完成所有銀行之申請。
- 諮詢律師審閱合約:攜帶完整合約書面資料諮詢律師,確認條款之法律效果及買方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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