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81:民事撤回狀:聯合上訴人之一可否於調解庭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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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另外兩名共同原告聯合提起民事簡易訴訟,案件已排定調解庭期。在調解庭開庭之前,其中一名共同原告擬撤回其部分之起訴,惟不確定在此程序階段是否可行。當事人並關切撤回起訴後是否仍需負擔裁判費,以及撤回對其他共同原告之訴訟有何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同訴訟中,其中一名原告可否單獨撤回其部分之起訴?
  • 調解程序開始前撤回起訴,是否需經被告同意?
  • 撤回起訴後,已繳納之裁判費可否聲請退還?退還比例為何?
  • 部分原告撤回起訴後,對其他共同原告之訴訟程序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被告之同意。本案尚在調解程序階段,尚未進入言詞辯論,因此撤回起訴無須經被告同意,程序上較為簡便。當事人僅須向法院提出民事撤回狀即可。

關於共同訴訟之撤回問題,須先判斷本案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若係基於不動產共有關係而提起之訴訟,如請求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均須參與,一人撤回可能影響訴訟之合法性。惟若屬普通共同訴訟(如各原告分別基於不同法律關係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以下之規定,各共同原告可獨立撤回其部分訴訟,不影響其他原告之訴訟進行。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普通共同訴訟之各當事人間具有獨立性,一方之撤回對他方不生效力。

關於裁判費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項退費係以撤回部分所應分擔之裁判費為計算基準。建議撤回時一併提出裁判費退還之聲請,以免逾越三個月之聲請期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調解庭開庭前,共同原告之一得單獨撤回其部分之起訴,無須經被告同意。撤回後可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但須注意共同訴訟類型是否影響撤回之效力。

  1. 確認共同訴訟類型:先釐清本案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以判斷單獨撤回之合法性。
  2. 撰寫民事撤回狀:載明案號、當事人、撤回範圍及撤回意旨,於調解庭前提交法院。
  3. 同時聲請退還裁判費:於撤回狀中或另以書狀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注意三個月時效。
  4. 通知其他共同原告:事先告知其他兩名共同原告撤回之決定,避免影響其訴訟策略。
  5. 評估撤回後之法律風險:撤回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同一訴訟標的不得再行起訴,須慎重考量。
  6.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判斷共同訴訟性質並代為撰擬撤回書狀,確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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