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承租人租屋時,房東承諾可去除屋內植物、裝設軌道燈及天花板等裝修,然房東最終並未履行上述承諾。因房東未履行約定,雙方協議提前退租並約定歸還全額押金。惟房東於協議退租後又新增條件,要求承租人回復草皮植物至原始狀態,否則不願退還全額押金。承租人質疑房東事後追加之條件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承諾去除植物及裝修卻未履行,是否構成可歸責於房東之違約事由?
- 雙方已協議退租並約定歸還押金,房東事後新增回復草皮之條件是否有拘束力?
- 承租人依房東同意去除植物,退租時是否仍須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房東以回復草皮為由扣押押金,是否違反租賃相關法令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房東於租屋時承諾去除植物及進行裝修,此承諾已成為租賃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房東未履行承諾即構成違約,承租人因此提出退租具有正當理由。雙方嗣後已達成協議退租並約定歸還全額押金,此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房東於協議成立後又單方面新增回復草皮之條件,屬於事後片面變更已成立之協議,未經承租人同意不生效力。
就回復原狀之義務而言,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租賃物。然本案植物之去除係經房東事先同意甚至承諾協助,承租人係基於信賴房東之承諾而去除植物,並非擅自毀損租賃物。依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房東不得事後反悔要求承租人回復其先前同意去除之物。實務上,出租人若已同意承租人變更租賃物現狀,即不得於租約終止時要求承租人回復原狀。
關於押金之返還,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出租人僅得於承租人有積欠租金、費用或損害賠償之情形下扣除押金。本案承租人依房東同意去除植物,非屬毀損租賃物,房東以此為由扣押押金缺乏法律依據。建議承租人以存證信函催告房東依協議返還全額押金,若房東仍拒絕,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提起小額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承諾去除植物卻未履行構成違約,雙方已協議退租並約定退還押金,房東不得事後單方面新增回復草皮之條件。承租人依房東同意去除植物,無須回復原狀,房東應依協議返還全額押金。
- 保存房東承諾之證據:整理房東承諾去除植物及裝修之對話紀錄、訊息截圖或書面文件。
- 保存退租協議之證據:確認雙方協議退租並歸還押金之書面紀錄或對話紀錄完整保存。
- 發存證信函催告退還押金: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房東依原協議於限期內返還全額押金。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可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費用低廉且具有執行力。
- 提起小額訴訟:若調解不成且押金金額在50萬元以下,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 日後租約應書面約定裝修條件:建議未來租屋時將房東之承諾事項明確記載於書面租賃契約中,避免口說無憑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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