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70:共同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可否請其搬離租屋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共同承租一處房屋,雙方均為租賃契約上之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之一方不支付其應分擔之租金,導致當事人須獨自負擔全部租金。當事人詢問在此情況下,是否有權請不支付租金之共同承租人搬離租屋處,以及應如何處理此糾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同承租人之一方不支付租金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單方面要求其搬離?
  • 共同承租人對房東之租金給付義務為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
  • 已代墊租金之共同承租人,得否向未付租金之另一方請求償還?
  • 共同承租人間發生糾紛,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共同承租人間之法律關係。當雙方共同簽訂租賃契約時,對房東之租金給付義務通常為連帶債務,即房東得向任一共同承租人請求全額租金。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即便租約未明示連帶,實務上多認為共同承租人對租金之給付為不可分債務,效果類似連帶責任。因此,若一方不付租金,房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全額,另一方不得以對方未付為由拒絕給付。

然而,共同承租人之一方並無權單方面要求另一方搬離。蓋雙方均為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均享有基於租約之合法居住權利,此權利來自與房東之契約關係,並非來自另一共同承租人之授與。一方共同承租人無法取代房東之地位來終止另一方之居住權。若要使不付租金之共同承租人搬離,須透過房東行使終止權,或經全體當事人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就已代墊之租金,依民法第281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就超過其分擔部分所為之清償,得向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因此,當事人代墊之超過其應分擔比例之租金,得依此規定向未付租金之共同承租人請求償還。若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利用民事訴訟法之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費用較低且程序較為簡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同承租人之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另一方搬離,因雙方均享有基於租約之居住權利。已代墊租金者得依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權,向未付租金之一方請求償還。解決此問題需透過與房東及共同承租人三方協商。

  1. 以書面催告共同承租人付款: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催告對方限期支付應分擔之租金,保留催告紀錄。
  2. 與房東溝通協商:告知房東共同承租人不付租金之情形,協商是否可變更租約為個人承租,或由房東催告對方。
  3. 協議終止共同租約:與房東及共同承租人三方協議終止現有租約,再由當事人單獨與房東簽訂新租約。
  4. 請求房東行使終止權:若共同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一定程度,房東得依民法第440條催告後終止租約,屆時雙方均須搬離後重新安排。
  5. 提起給付之訴求償代墊租金:就已代墊之超額租金,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對方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6. 日後避免共同承租:未來租屋建議以個人名義簽約,若需分租則由一人為主約承租人,另一人簽訂分租協議,明確約定各自負擔之金額與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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