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33:遭他人冒名簽署租賃契約並被起訴,如何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民事起訴狀後始知自己被列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然契約上之簽名並非本人所為,係由其父親冒用名義簽署。合約書末尾由父親註明其負責全部履約保證。起訴原因為租金積欠逾三年且租約到期後未返還房屋。當事人希望在不追究父親偽造文書責任的前提下妥善處理此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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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冒用子女名義簽署之租賃契約,對被冒名之子女是否發生效力?
  • 被冒名者於民事訴訟中應如何舉證抗辯非本人簽署?
  • 於民事訴訟中主張冒名簽署,是否必然導致父親之偽造文書刑事責任?
  • 父親於契約上註明負責全部履約保證,其法律定性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父親冒用子女名義簽署租賃契約,屬於無權代理之行為。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當事人既未授權亦未事後承認,該租賃契約對當事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無須負擔承租人之義務。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積極抗辯簽名非本人所為,並聲請法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筆跡鑑定以證明之。

關於父親在契約上註明負責全部履約保證之記載,其法律性質可認定為保證契約。依民法第739條,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此記載恰可佐證實際承租人為父親而非當事人,蓋若當事人確為承租人,父親何須另行擔保全部履約責任。此項證據對當事人之抗辯極為有利。

至於偽造文書之刑事風險,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理論上即使當事人不提告,檢察官知悉後仍得依職權偵辦。然而在實務上,若當事人僅於民事訴訟中主張簽名非本人所為,而不主動向檢察署提出告發,法官通常不會主動移送偵辦。當事人可於訴訟中策略性地主張契約非本人簽署、自己並非契約當事人,同時避免直接指控父親偽造文書,以降低刑事追訴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冒名簽署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當事人授權或承認,對當事人不生效力。當事人應於民事訴訟中積極抗辯非契約當事人,並以筆跡鑑定及父親之履約保證記載作為佐證。

  1. 委任律師應訴:本案涉及民事抗辯及潛在刑事風險之權衡,應委任專業律師撰寫答辯狀並出庭應訴。
  2. 於答辯狀中主張簽名非本人所為:明確否認承租人身分,抗辯契約上之簽名非本人親簽,並聲請筆跡鑑定。
  3. 提出父親履約保證記載作為佐證:以契約上父親註明負責全部履約保證之記載,證明實際承租人為父親。
  4. 蒐集不在場或不知情之證據:提出簽約當日不在場之證據,或其他可證明未參與簽約之事實。
  5. 策略性陳述避免直接指控:於訴訟中僅主張簽名非本人所為,避免直接使用「偽造」等字眼,以降低法官移送偵辦之可能。
  6. 私下與父親協商解決:建議與父親溝通,由父親出面與出租人協商清償積欠租金及返還房屋事宜。
  7. 注意訴訟時程:收到起訴狀後應於期限內提出答辯狀,逾期可能對訴訟結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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