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98:自益信託之受益人未主動請求收益,受託人可否拒絕給付?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兼受益人,將土地信託予親戚擔任受託人。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生之收益,當事人先前未主動向受託人請求給付。當事人擔憂受託人日後是否得以「受益人未要求故未給付」為由拒絕交付信託收益,詢問此種抗辯於法律上是否成立,並欲瞭解相關律師之收費行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自益信託中受託人對信託收益是否負有主動給付之義務,抑或須待受益人請求始須給付?
  • 受託人以受益人未曾請求為由拒絕給付信託收益,於法律上是否為有效之抗辯?
  • 信託收益之請求權是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已逾時效之收益是否仍得請求?
  • 受託人未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或未交付收益,受益人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同時為受益人,受託人依信託法規定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之義務。信託財產所生之收益(如土地出租之租金收入)屬信託財產之一部分,受託人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信託本旨將收益交付予受益人。受託人之給付義務並非以受益人之請求為前提,而是基於信託關係本身所生之法定義務。因此,受託人以「受益人未要求故未給付」作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於法無據。

惟須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信託收益若屬定期給付(如每月或每年之租金收益),其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若收益發生迄今已逾5年,受託人得主張部分收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但未罹於時效之部分,受益人仍得請求給付。此外,若受託人將信託收益據為己有,受益人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若受託人拒不交付信託收益,受益人得先以書面催告受託人限期給付,若仍未獲置理,得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同時,若受託人之管理有違信託本旨,受益人亦得依信託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變更受託人或終止信託關係。建議當事人儘速以存證信函正式請求受託人交付歷年信託收益,以中斷消滅時效之進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託人不得以受益人未主動請求為由拒絕給付信託收益,此抗辯於法無據。惟定期給付之信託收益適用5年短期時效,應儘速請求以避免權利喪失。

  1. 立即發存證信函請求給付:以書面正式向受託人請求交付歷年信託收益,同時產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果。
  2. 要求受託人提出信託財產管理報告:依信託法規定,受益人有權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財產之管理狀況及收益情形。
  3. 核算應收取之信託收益金額:就信託存續期間之各項收益(租金、利息等)逐年核算,釐清應請求之總額。
  4. 注意消滅時效問題:超過5年之定期給付收益可能已罹於時效,應優先就5年內之收益主張權利。
  5. 委任律師提起給付之訴:若受託人拒不配合,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信託收益。
  6. 評估終止信託或變更受託人:若受託人嚴重違反信託義務,得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或考慮終止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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