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多年前向某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並辦理分期付款,設定有抵押權登記。父親已繳清全部款項,但未取得清償證明書,且該建設公司已解散。父親早年曾提告但因建設公司解散導致訴訟未果。如今當事人擬自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登記,已準備好訴狀及登記謄本,但不確定裁判費應依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標準計算,擔心費用差距過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性質屬財產權糾紛或非財產權糾紛?
-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或不動產價值核定?
- 抵押權人(建設公司)已解散,應以何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 貸款收據遺失且銀行已解散,如何證明債務已清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塗銷妨害之登記)
- 民法第873條 — 抵押權之實行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裁判費之計算
- 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 — 抵押權塗銷登記
- 土地法第73條 — 不動產登記
四、法律分析
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其訴訟性質屬財產權訴訟。依最高法院見解,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裁定參照)。例如,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00萬元,則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0萬元,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比例計算。以100萬元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約為10,900元。此與非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3,000元確有差距,但並非無法負擔。
關於被告之確定,建設公司雖已解散,但依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仍然存續。當事人應查明該建設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以該建設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可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該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清算人資訊。若清算程序已完結但抵押權未塗銷,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關於清償證據,雖收據遺失且原債權人已解散,但可循以下途徑補強:向稅捐機關查詢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紀錄(證明持續為所有人使用)、向金融機構查詢當年匯款紀錄、調閱地政事務所之登記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此外,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逾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一般為15年),當事人亦得以時效抗辯作為塗銷之理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塗銷抵押權登記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擔保債權額核定,裁判費按比例計算。被告應為已解散之建設公司(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清償證據可透過多重管道補強。
- 查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內容: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設定日期及權利人名稱,據此計算裁判費金額。
- 查詢建設公司之清算人資訊: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查詢該建設公司之解散登記及清算人資料。
- 蒐集清償證據:向金融機構調閱歷史匯款紀錄、向稅捐機關查詢稅籍資料,作為已清償之佐證。
- 評估時效抗辯之可行性:若擔保債權已逾15年消滅時效,可主張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應塗銷。
- 撰寫訴狀並繳納裁判費:以民法第767條為請求權基礎,訴請被告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持確定判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
- 必要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若無法確認清算人或清算人亦已死亡,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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